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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颁发部门】 河源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河府[2008]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河府〔2008〕11号)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防止污染城市环境,减少噪声、火灾和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就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以下简称禁放范围):
东边:东江西岸及东江东岸的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和河源市技工学校校园;
南边:桂山旅游大道;
西边:西环路-京九铁路;
北边:纬十七路(东源县界)-黄沙大道-纬十四路(福新工业园南)。

二、在禁放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其应负责的损失赔偿,由其监护人承担。

三、重大庆祝、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送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并由市公安局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对擅自在禁放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都可以劝告和制止。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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