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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的复函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函[2008]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的复函
(津劳社局函〔2008〕4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你行报送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津中银司〔2008〕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核实,你行具备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资格。望你行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及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职责。履行职责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此复。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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