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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08]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依法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局等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治理目标
从2008年2月起,用7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全市违法生育情况,尤其是城镇违法生育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依法处理,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清查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主要是对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查清查实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严肃处理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此次清查不分户口性质、不分职业类别、不分居住地点。清查的对象按违法生育时间分两部分:一是1990年10月至2000年底,主要是《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个体工商业主、各类企业主及社会公众人物;二是2001年以来所有的违法生育人员。
(二)曝光揭露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定期公布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进行报道,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
(三)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典型。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或电视访谈节目,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本地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营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08年2月)
1.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措施,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治理行动。
2.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版报、墙报,结合中央《决定》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专项治理行动,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
3.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邮箱。通过在户外张贴,在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二)第二阶段:清查处理(2008年3~5月)
1.全面清查1990年10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来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二胎生育、照顾生育审批和非婚生育情况以及违法生育的处理情况。重点清查2001年以来所有的违法生育情况。
2.调查核实通过检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问题。
3.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经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员。做到党纪政纪处分、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节育措施三到位。凡弄虚作假骗取照顾生育证明或以各种手段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4.公开曝光查实的典型违法案件。在清查处理的基础上,对违法生育情节恶劣的党员、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社会公众人物,要在一定的范围以适当方式进行曝光,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积极宣传本地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开展由社会知名人士参加的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
(三)第三阶段:评估总结(2008年6~8月)
各县(市、区)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认真填写附件表格,在2008年8月15日前将所有统计表电子版及专项治理行动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专项治理行动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市人口计生委、市监察局将联合组成督查评估小组,对各地区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协助处理疑难问题。各地要成立违法生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人口计生、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专项治理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依法行政,维护权益。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办案,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禁止搞强迫命令,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突出重点,加强配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个体工商业主、各类企业主,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重点人群,对高档或者封闭住宅小区等区域进行重点清理。计生、监察、文化、工商、税务、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引导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四)明确政策,把握界限。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结果和数据,不用于对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考核;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的历史上尚未处理和处理尚未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据原有规定能够予以从轻处理的,按原有规定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对主动申报、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酌情从轻处理。
附件:1.1990年10月~2000年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情况清查表;(略)
2.1990年10月~2000年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略)
3.2001~2008年上半年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情况清查表;(略)
4.2001~2008年上半年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略)
5.2001~2008年上半年农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情况清查表;(略)
6.2001~2008年上半年农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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