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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8-2010年)的通知


【颁发部门】 桂林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200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桂林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行动计划(2008-2010年)的通知
(市政〔2008〕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8-201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桂林市遏制与防治
艾滋病行动计划(2008-2010年)

近几年来,桂林市、县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的通知》(桂政发〔1999〕55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桂林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5〕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精神,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加强疫情监测,积极推行行为干预措施,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等政策,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初步遏制了艾滋病在我市的流行和蔓延。目前艾滋病在我市呈现低流行态势,但是在部分县出现高流行趋势,艾滋病感染和发病人数逐年增多,并逐步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防治形势相当严峻。为巩固艾滋病防治成效,进一步推动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桂林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8-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艾滋病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到2010年,把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6000人以内。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到2008年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设置独立的艾滋病预防控制科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建成覆盖全市的艾滋病监测体系和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建立分布合理的艾滋病监测网络,为艾滋病防治效果评价提供依据。每个县(区)至少建立2至3个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咨询服务和初筛检测。

2.全市15至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6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8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6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7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6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宣传材料。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自治区、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0%以上的县。

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8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6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8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人员8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85%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7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县,至少建立1家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4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地区为35%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在市区开展同性恋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完善性病医疗服务体系,在市区建立1个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每个县建立1个合格的性病门诊。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低于10%。

7.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比例达95%以上。

8.建立农村以乡村为主、城市以社区和家庭为主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到2010年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桂林市艾滋病确认实验室综合检测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每个县设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乡(镇)卫生院建立初筛检测点。建立覆盖全市的艾滋病检测网络。

2.全市15至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5%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8%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80%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95%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85%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宣传材料。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自治区、市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100%的县。

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8%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98%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100%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监狱、劳教所所在地的卫生机构每年至少2次到监狱、劳教所对罪犯和劳教人员开展免费艾滋病咨询服务;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登记在册吸毒者500人以上的县,建立适量的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8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毒品成瘾者提供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开展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地区为60%以上的静脉注射吸毒者提供清洁针具。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各县均开展同性恋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每个县建立一个自治区级规范化性病门诊。

7.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

8.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对符合治疗标准的在押艾滋病罪犯、劳教人员100%给予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给予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的覆盖率达到100%,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三、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

(一)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1.加强大众媒体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市级和县级主要媒体要积极刊播防治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视媒体确保按一定比例播出。各重点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

2.加强公共场所、社区和家庭的宣传教育。县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应当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放置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材料或开辟宣传橱窗。宾(旅)馆、招待所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材料。影剧院(流动放映场所)、青少年宫、文化馆(室)、图书馆(室)等文化、科普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或放置、发(播)放宣传材料(品)供阅读、浏览,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进家庭活动,在全市家庭普及相关知识。

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每个村至少有5条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开展2次以上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充分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编制适合农村地区的山歌、小品等文艺节目,加强农村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农业科技培训、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机关、单位要在工作场所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建筑、采矿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纳入职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开展1次相关知识的专题教育。有关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求职人员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纳入学校的师资培训计划,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培训课程,在师生中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学校图书馆或阅览室要提供一定数量预防艾滋病知识的科普读物供师生阅读。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社会活动;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卫生、公安、司法、人口计生、交通、旅游、商务、工商、文化、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在高危行为人群(吸毒、卖淫、嫖娼、同性恋等)和重点人群(娱乐场所从业人员、长途汽车司机、建筑工人、流动人口、监狱和劳教场所被监管人员等)中,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要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等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团体工作网络的优势,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职工、青年、妇女素质工程的培训内容,在继续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传播高危行为。

增加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清洁针具交换点,预防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卫生、公安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登记在册吸毒者超过500人的县,每个门诊治疗200人的要求,加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设并纳入部门工作指标,进行管理和督导。以美沙酮门诊为依托,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自愿咨询检测、抗病毒治疗、生活技能培训等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吸毒人群对阿片类毒品的依赖性,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未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的地区应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利用医疗卫生保健网络等途径合理设置清洁针具交换点,降低吸毒人员共用注射器吸毒的比例。

各县要建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和信息收集、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开展干预工作;利用场所经营者和同伴教育宣传员,对高危人群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在高危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控制体系,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区域化血液集中检测,完成全市的区域化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单采血浆站符合gmp标准。血液制品生产必须严格按gmp标准要求,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要建立临床应急采供血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临床用血的卫生安全。

(四)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完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服务体系。要建立和完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医疗救助和关怀服务的服务网络,指定负责艾滋病救治工作的医院,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并配备必需的医疗设备,收治需要住院治疗的危重、疑难艾滋病病人,开展艾滋病临床科研,承担培训和指导基层开展艾滋病社区治疗护理和人文关怀工作。根据抗病毒治疗的终身性和门诊治疗为主的特点,加快完善定点医院以外的抗病毒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治疗的可及性。

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做好保密。定点医院及治疗门诊要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小组,指定有关科室承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咨询、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诊治、抗病毒治疗和药物毒副反应的观察及处理。定点医院负责对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护知识的培训和职业暴露的风险评估、应急处理及医学观察。开展抗病毒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同步建立由感染者、患者或志愿者参与,向艾滋病病人提供就医、依从性咨询和心理支持的机制。

司法、卫生部门要为监狱、劳教所的人民警察和医务人员提供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将司法部门收押的罪犯、劳教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确认和cd4细胞检测、抗病毒治疗纳入“四免一关怀”范围。

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其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适当减免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的特殊诊断和治疗药品费用。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艾滋病防治医务人员,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个人卫生防护知识咨询及生活指导,定期检查、督导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的依从性,提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效果。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抗病毒治疗实验室系统,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实验室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常规检测,并建立个人档案。建立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为科学指导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对农村及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和监测工作,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病人,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给予及时治疗。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建立儿童福利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教育部门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实行免费入学,对符合普通高中、高校入学条件者,资助其完成学业。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鼓励企业、个人等捐助艾滋病防治事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积极扶持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五)建立健全艾滋病信息系统和监测体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艾滋病疫情报告的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上报艾滋病疫情,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分析汇总或反馈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

3.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按照自愿和保密原则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艾滋病监测网络。艾滋病低流行地区要建立高危人群综合监测点,中、高流行地区要在一般人群中建立监测点,及时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同时,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专题调查,为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提供准确依据。

5.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和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对应征入伍青年进行免费艾滋病抗体检测,并逐步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常规健康检查范围。

6.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验室建设。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乡(镇)卫生院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市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工作。

7.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审批许可制度,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的检测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配置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

(六)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

1.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着重开展不同人群中艾滋病新感染的规律、特点的监测,保持对我市主要流行的艾滋病病毒毒株变异趋势的连续性监测。积极开展各种艾滋病防治新技术的应用性研究,加快适合我市实际需要的艾滋病防治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应用。

2.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的合作,拓宽国际合作的渠道和方式,积极争取更多的技术和资金推动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各种艾滋病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项目的效益。结合我市艾滋病流行的地理特点,与相邻地区一道,共同做好相邻地区的艾滋病防控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各县人民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相应的协调机构,并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每季度向上一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制定并实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艾滋病检测办法。

(三)加强队伍能力建设。

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努力改善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教育的继续教育内容。

(四)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防治工作需要逐年加大投入,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益。

各地要关心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可视当地财力状况对防治工作人员给予一定津贴。

积极争取企业、个人捐助和境外援助,落实国家对企业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五、督导与评估

根据国家防治艾滋病工作评估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督导评估的内容,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之一。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织对各县的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于2009年初、2010年下半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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