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铜政办发〔2009〕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农村育龄妇女生育保障制度,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优化城乡生育保障资源配置,满足城乡居民不同层次的生育保障需求,切实解决我市育龄妇女生育保障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生育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扩大生育保障的覆盖范围,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障制度,解决城乡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费用问题。将我市农业人口,城镇职工及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障范围。对孕产妇实行免费的健康及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符合医学规定常规项目纳入报销范围,实现个人零负担。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凡符合医学规定的女工生育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项目及实行引产、人工流产、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职工所发生的生育津贴、陪护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差额事业单位基金支付50%。女工生育期间给男方发放陪护津贴。
(二)开展居民生育保障试点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安排,在我市启动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工作。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切实解决育龄妇女生育医疗费报销问题。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居民生育保障实施办法。
(三)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指导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的保障机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要与新农合、医疗大病救助、国家“降消”项目结合起来,整合卫生资源、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制定科学的免费住院分娩服务项目,使孕妇产前常规检查项目实现免费,产妇常规的检查费、护理费、住院费、基本药品费用实现免费,减轻孕产妇医疗负担。
三、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定点管理,制定结算办法,凡具备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即具有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定点资格。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管理办法,与各定点机构签定生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制定结算办法,实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
(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育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加大对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要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的登记及待遇发放工作,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参保职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针对农村人口多、居住分散、管理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做好住院分娩服务卡和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管理工作,简化程序,畅通发放渠道。
(四)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育保障工作,密切注意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解决办法。尤其是承担生育保障试点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同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加强沟通,定期汇报试点进展情况。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为推动我市生育保障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顺利完成居民生育保障任务,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级领导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铜川市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生育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认真负责,切实推动我市生育保障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完善,制定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工作方案,负责职工生育保险及居民生育保障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的预算安排、已婚育龄妇女、孕产妇健康检查及免费住院分娩项目资金的拨付以及对生育保障资金、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人口计生部门要结合实施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项目,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档案,配合卫生部门积极治疗已婚育龄妇女疾病。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加大区县及乡镇卫生院产科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实施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项目,扎实做好免费住院分娩工作。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宣传。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涉及范围广,操作复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先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一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