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颁发部门】 绥化市政府
【发文字号】 绥政办发[2008]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维护我市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联席会议)制度。
一、 会议议题和主要职责
会议议题:传达党中央 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分析、评估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措施;组织、协调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并提出落实意见。
主要职责:
(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组织查处我市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负责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三)制定我市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机制建立、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性质认定、处置善后和信息汇总工作。
(四)指导、配合各地建立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协调机制,提示、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协调解决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各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六)汇总各地、各部门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
(七)完成市政府及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 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绥化银监分局牵头,市公安局、金融办、工商局、信访办、林业局、建设局、农委、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以及邀请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绥化银监分局主要领导、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审核,按程序报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绥化银监分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制度报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绥化银监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绥化银监分局、市公安局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各地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市、区)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或领导小组组长,并指定一名联络员与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
三、 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列席。
(一)研究重要政策事项、工作机制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
(二)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具体事项时,视情况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发挥一线把关作用,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走访调查、媒体披露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监测体系,及时发现、掌握有关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案件处置效率和效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非法集资活动有关线索后,要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案件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启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各地要督促本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做好预防工作;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金融风险一旦发生,要负责做好本地的风险善后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驻绥有关部门、各县(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有关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发布,每年年初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安排。
附件1.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2.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3.非法集资的含义、 特征及表现形式
附 件1:
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王志鹏 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王永安 绥化银监分局局长
王海滨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 (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六一 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 磊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庆安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文鸿儒 市建设局副局长
白海军 市商务局党委副书记
刘宪武 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刘泽雨 市农委副主任
李庆仁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耀辉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雅忠 市信访办副主任
姚立克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傅仕仲 市金融办主任
附件2:
绥化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绥化银监分局:负责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及风险防范工作,对职能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牵头组织对其性质进行认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责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金融办公室: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
人民银行绥化市中心支行:负责监测评估全市金融系统风险,承担金融系统性风险预警与防范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加强金融市场监管。负责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市工商局:积极配合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对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从事非法集资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对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信访办公室:对于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群体上访,要及时移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协调配合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相关政策解释及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开展房地产行业相关政策解释和风险防范工作。
市农委:负责农业相关政策解释及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流通业相关政策解释及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媒体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对外宣传报道的指导, 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通过新闻媒体普及金融基本知识,开展金融法制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认识。
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的打击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
市检察院:负责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批捕起诉。
附件3:
非法集资的含义、特征及表现形式
一、 非法集资的含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 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由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目前合法的集资批准部门有: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改委、财政部。
(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这里的“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如果向特定的少数人筹集资金,如对单位内部职工的集资,则不属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规范的内容。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外,还包括以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上述4个方面的特征可以作为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三、 非法集资的分类及表现形式
目前,各种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很难识别。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4种:
(一)债权类非法集资:以还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直接或变相负债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融资活动。
(二)股权类非法集资:以支付高额股息、红利为诱饵,通过募集股权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三)商品销售类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销售、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等形式,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募集资金。
(四)生产经营类非法集资:生产经营类非法集资是一种综合性质的非法集资类别,按性质不同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此外还有一种委托理财类的非法集资形式,即未经依法批准,以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通过委托理财、中介服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理财服务(比如民间非合法私募基金)。这是目前争议比较大的一种非法集资类型, 业内许多人士正在积极呼吁通过立法使其“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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