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百色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颁发部门】 百色市政府

【发文字号】 百政办发[2008]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百政办发〔2008〕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目的是为了建立科学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原则,有组织、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奖励与处分制度,考核结果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年度评比挂钩。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副主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县(区)长、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正副主任、市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主要领导各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后一个月内分别交到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实行专项存储,专账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政府鼓励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创新思路,引进先进技术和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促进安全生产。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考核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对象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

第八条 考核内容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两部分。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含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农机事故死亡人数、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等)。工作目标、控制指标以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为考核依据,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另行文下达。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考核程序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考核以“季度自查,阶段督查,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

年初由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7月中旬,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进行督查。

年终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工作采用以被考核单位自评报告为基础,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的自评工作,由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依据年初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标准(另发文)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本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自评应当写出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二条 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及自评得分;

(二)各单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基础资料、原始记录清单;

(三)责任目标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上、中旬进行。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相关部门组成。

第十四条 考核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受其委托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向考核组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依自评报告及其所列清单,全面审核原始记录、基础资料、相关部门的检测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

(三)开座谈会。由考核组指定被考核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四)现场检查。对照考核内容,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

(五)集体评定。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评定。被考核单位自评报告经考核组考核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的,自评得分有效;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检查实际情况记分。

第十五条 考核记分方法采用千分制。记分依据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考核成绩在900分以上(含900分),为安全生产优良单位。

(二)考核成绩在700分以上(含700分)低于900分,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三)成绩低于700分,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不合格:

1.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2.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级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以上的。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原考评等级基础上降一级:

1. 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2. 道路交通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或三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3. 非法采矿死亡事故3人(含3人)以上的。

4.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级下达控制指标的。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优良单位的,市人民政府授予其安全生产优良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由各级财政自行支付,下同)。

(一)县(区)人民政府评上安全生产优良等级的,除无息全额返还县(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副县(区)长、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副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风险抵押金外,按风险抵押金1∶2比例给予其奖励。

(二)全市安全生产评上自治区优良等级的,除无息全额返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副主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风险抵押金外,按风险抵押金1∶2比例给予其奖励;另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的,市人民政府授予其安全生产合格单位,并给予奖励。

(一)县(区)人民政府评上安全生产合格等级的,除无息全额返还县(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副县(区)长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副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风险抵押金外,按风险抵押金1∶1的比例给予其奖励。

(二)全市安全生产评上自治区合格等级的,除无息全额返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副主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风险抵押金外,按风险抵押金1∶1比例给予其奖励;另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奖励3万元。

第十九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的,没收其风险抵押金,作为市安全生产基金,并予以通报;其单位和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不具备参加本年度各级各项综合性评比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资格。

第二十条 在考核过程中,凡发现隐瞒事故情况的,弄虚作假的,不配合或者阻挠考核工作的,除给予其单位通报批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由考核组提出建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工作。凡发现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经费来源,由各级财政统一拨款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的具体考核办法,奖励经费由本县(区)、本部门自筹。

第二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自2007年度考核起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