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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旅游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颁发部门】 深圳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深旅规[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非法经营旅游业务,即无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无工商执照、无税务登记证而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

(二)非法导游,即无导游资格证、导游上岗证(ic卡)而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黑社"的营业场所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非法从事导游活动的,奖励1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奖励金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举报奖金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查证属实后发放;

(二)案件受理单位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奖金发放的申请,经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人审批后,到市旅游局财务部门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案件受理单位发放奖金时,至少应当2人以上在场见证并签字。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签名后的收据交市旅游局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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