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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与考核办法


【颁发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办[2008]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健全政务信息工作网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建设工作的决策参谋、宣传引导和经验交流等作用,更好地为我省建设行业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系统政务信息,是指为中央、省、部以及全省建设系统提供重要情况,制定建设事业方针政策、指导建设事业工作发展所必需的,具有时效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安全地报送信息,以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

第四条 省建设厅办公室负责汇集、处理全省建设系统的各类政务信息并指导各市建设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各级建委、行业主管局(处),房改办、住房公积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政务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确定专人(或兼职)从事政务信息的具体采编上报工作,建立稳定的信息报送渠道和发布媒体。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建设系统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处理、报送、发布、存储政务信息,为本级及上级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

第六条 报送政务信息的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2、省委、省政府领导到本地区建设系统视察工作的情况;

3、省建设厅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4、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本市领导到本地区建设系统检查工作时的讲话要点;

5、本市人大、政府出台的有关建设事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6、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措施;

7、本地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等;

8、与建设部门有关的重大社情民意及突发性事件;

9、其它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 政务信息的质量要求:

1、反映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

2、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3、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应当迅速上报,必要时应当连续上报;

4、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5、反映本地区、本单位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6、反映的信息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7、适应科学决策的需要。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和政务信息员



第八条 各级建委、行业主管局(处),房改办、住房公积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明确政务信息的责任部门,切实抓好政务信息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及时完成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编报等日常事务,形成快速高效的政务信息工作网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全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员队伍网络。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责任人,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担任政务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务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要确定一名政务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务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政务信息工作责任人和政务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报省建设厅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政务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建设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四)具有良好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功底;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员的基本任务:

(一)主动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建设行业发展战略、本单位工作进展及动态、所在地区建设行业发展情况和重要事件;

(二)按照领导部署,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政务信息;

(三)与上级主管部门经常保持联系,承办有关政务信息事务。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员的基本权利:

(一)按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政务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有关活动;

(二)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本单位其他部门撰写政务信息稿件或者协助提供相关政务信息;

(三)参加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

(四)参加政务信息业务培训;

(五)对本单位和上级的政务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政务信息报送与采编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报送应一事一报。每条信息字数一般不少于200字。

第十四条 报送政务信息,由负责信息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人审批,重要信息应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政务信息员应把握政务信息的文字加工、报送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政务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各市上报政务信息,必须利用省建设厅政府网站的政务信息报送系统并严格按规定报送信息。

第十六条 省建设厅登载信息的媒体主要有:

(一)省建设厅网站:面向社会公众报道全省建设系统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二)《每日要情》:以反映经媒体报道的国家、全省建设系统重要工作和动态为主,发厅领导和厅机关、厅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每周要报》:重点反映厅机关、各市建设系统重要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建设部办公厅和部分省领导;

(四)《每周政务动态》:以反映厅机关工作为主,发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五)《建设工作简报》:主要刊登省建设厅重大工作部署、厅领导重要讲话、各市建设系统具有创新性、开拓性的调研和工作信息等,发全省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

(六)通过省委、省政府政务信息专网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信息等。

第五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发布信息报送要点制度。省建设厅根据阶段性中心工作及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发布报送信息参考要点,供各市有关单位搜集、报送信息时参考。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定量报送任务制度。各级建委、行业主管局(处),房改办、住房公积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厅机关各处室每年应向省建设厅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60条以上。

第十九条 重要信息预约制度。省建设厅根据需要,通过预约方式,向各市有关单位发出重要信息预约通知,提出预约信息的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有关单位要按要求积极组织人搜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上报。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上报及采用情况通报制度。信息上报原则上不越级。省建设厅对各单位上报信息及采用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



第二十一条 全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实行分级考评制。各级建委、行业主管局(处),房改办、住房公积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以及厅机关各处室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各各级建委、行业主管局(处),房改办、住房公积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对内部机构和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厅办公室建立政务信息报送统计。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单位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通报项目包括:信息上报数量、信息采用数量、领导批示情况、积分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量化政务信息报送任务,将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考评。具体计分办法:

(一)完成本单位政务信息报送任务的记60分,超额完成的1条加1分,未完成的少1条扣2分;

(二)被省建设厅政府网站采用的政务信息1条记2分;

(三)被《建设工作简报》采用的政务信息1条记5分,被《每周要报》采用的政务信息1条记10分;

(四)报送的政务信息经省建设厅转报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被采用,每条加10分。经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转报中办、国办被采用的,每条加20分;

(五)厅领导有批示的,每条加5分。省、部领导有批示的,每条加10分。中央领导有批示的,每条加20分;

(六)上述分类可以逐项累加。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单位全年累计得分情况,厅办公室每年对政务信息进行考评。分别按一、二、三等奖评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若干个,根据工作实绩评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于次年第一季度进行。评选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省建设厅通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安徽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及信息员基本情况表

单  位

分管领导

工作机构

政务信息员: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职务

电话

手机

email

姓名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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