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9〕51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现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我市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下,建立以“政府牵头、财税主管、部门配合、信息共享”为主要特征和基本内涵的社会综合治税新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税源监控管理,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管税、财税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包括目前负责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
第三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负有综合治税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人兼任主任,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负责日常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负责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工作长效机制;
(二)综合协调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关系,组织、指导综合治税工作;
(三)保障综合治税工作专项经费来源;
(四)督促和检查考核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或根据每个时期出现的情况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处理各类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综合治税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八条 各行政区(包括功能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市做法成立相应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处理辖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事宜。
行政区下属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必须依照本办法设立税务协管机构,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辖区零散税源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税务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
1.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3.按规定及时拨付代征、代扣手续费和税收违法举报奖励资金以及综合治税专项经费;
4.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收入的及时申报纳税;
5.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建设项目拨款情况和房地产交易契税征收的各类信息;
6.严格监督、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财务核算。
(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加强同参与综合治税各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和组织税收收入;
2.负责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体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汇总、收集、整理各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科学合理利用采集到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3.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税收征管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税收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
4.组织和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5.根据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需求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管户、税源、纳税信用、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6.进一步规范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换共享制度,每半年国税、地税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换各类税务登记、定额核定、代开发票、查补税款等信息,研究解决税收征管信息共享问题,通过交换共享信息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提醒业户到对方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条件成熟时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三)市科学技术局(信息产业局)
1.负责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接入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作;
3.负责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的基础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平台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数据交换标准,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信息交换制度,促进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4.在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合同的认定工作中,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进一步提高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市工商局
1.建立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制度,每半年工商、税务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双方信息共享问题;
2.利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定期(按月)交换共享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信息;平台功能尚不完善情况下,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新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户的相关信息;
3.办理发放营业执照时,受税务机关委托协助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同时向业户代发《办税指南》、《纳税须知》等资料,提醒业户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凭税务机关的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审批手续,受理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事项;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工商业户及时通知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对税务机关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予以配合办理;
5.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
6.对企业因资金周转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五)市建设局
1.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和市政基础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2.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预售资金监管账号资金往来信息、预售证发放情况及可售面积情况等;
3.定期(按年)提供市外施工项目的登记信息。
(六)市国土局
对通过协议、公开出让、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但尚未在房地产登记中心登记的,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七)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1.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时,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应纳税情况的监控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供征(免)税证明。凡未从财政、地税部门取得征(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2.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的相关登记信息,包括提供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
3.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或税务机关执行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查(解)封手续和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4.根据税务机关税收监控需求,协助查询房地产权登记信息和实物档案资料。
(八)市公安局
1.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单位、个人拥有机动车辆的车型、数量等信息资料,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征管工作;
2.定期(按季)向地税部门传递办理《居住证》情况,协助地税部门开展对出租房屋税收的清理、检查和征管工作;
3.协助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及拍卖过户等有关事项;
4.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出入境证件的办证记录等涉税信息,验证居民身份证真伪;
5.协助税务机关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涉税违法案件信息,及时反馈移交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结果,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九)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物价局
1.每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提供宏观经济数据资料;
2.提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批准投资计划,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等信息;
3.提供各类投资立项的审批登记信息;
4.及时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等相关资料,配合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进行应税认定登记。
(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失业人员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证明等的核发、管理情况及就业信息资料;
2.对《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严格审核把关,并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提供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信息,以及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举办技能培训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资料。
(十一)市民政局
1.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及民办福利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
2.提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3.对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按国家、省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市交通局
1.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交通行业发展和建设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报)批、交(竣)工验收情况,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2.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传递批准设立、开办的出租车公司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营运车辆税款代收代缴工作。
(十三)市公路局
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公路新建、改建、基建工程的建设项目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十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核准登记情况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有关情况信息;
2.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外贸出口数据,并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情况。
(十五)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1.负责建立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和管理税款直划金库系统;
2.定期(按旬)向税务机关提供管辖范围代征海关进口增值税的珠海市电子清算国库业务(海关缴款书)有关数据,其中主要内容有:缴款单位(人)、报关单编号(税票号码)、填发日期、金额和备注栏的海关征收单位申请编号等;
3.协助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款的退库电子化工作,进一步简化退库流程;
4.监督各金融机构在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时登记税务证件号码;
5.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税务信息采集格式)》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税务信息采集格式)》的要求,定期(按季)采集税务机关的处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以及已公告的欠税信息,并将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利用征信系统对企业和个人信贷交易的影响,协助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
6.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税务机关开展信息共享等工作。
(十六)珠海银监分局
1.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2.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十七)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1.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服务、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情况(包括需提交《税务证明》和不需提交《税务证明》部分),并监督、管理对外支付情况;
2.定期(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国家外汇局公布的各国货币对人民币汇率;
3.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非居民股权转让、利润汇出和转增资本的企业名单;
4.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我市企业已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且未到期的企业名单;
5.定期(按月)向税务机关传递出口企业外汇核销的信息。
(十八)市水务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堤围防护费的相关政策,在制定或调整堤围防护费政策时主动及时向地税部门征求意见;
2.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堤围防护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3.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十九)市审计局
按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涉税信息,并对税务管理和稽查重大疑难案件提供必要的审计协助。
(二十)市卫生局
定期(按年)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信息。
(二十一)市规划局
定期(按年)向税务机关提供规划项目(私房报建项目除外)的审批资料,包括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十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
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单位和个人在我市从事有偿文化或体育活动的信息,督促下属、管辖单位依法扣缴相关单位的税款,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及时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申领、变更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二十四)市司法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行业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税收征管。
(二十五)市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1.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
2.对税务机关开展的经济税源分析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
(二十六)市经贸局
定期(按年)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和工商业经济总体运行情况。
(二十七)市外事局、市港澳事务局
1.定期(按年)向税务机关提供邀请来华的外籍、港澳台专家及教师的相关资料;
2.对税务违章、没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及邀请外国人来华事宜。
(二十八)拱北海关
1.定期(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珠海保税区内的企业的出口电子数据,具体包含企业代码、报关单号、出口商品码、出口金额(美元)等内容;
2.协助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涉税案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核查工作。
(二十九)珠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有关人员的出入境记录,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边控,阻止欠税纳税人出境。
(三十)市教育局
定期(按年)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资料。
(三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定期(按年)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三十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用人单位的社保费缴纳情况和参保个人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三十三)市残联
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托养机构、康复中心康复医院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三十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税务协管机构,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加强辖区税收征管,充分发挥对辖区内经营户经营情况明、底子清的优势,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辖区房屋租赁、装饰装潢等各类涉税信息或接受委托代征税款,完成综合治税目标任务;
2.积极宣传税法,促使辖区内的各类经营户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十五)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与税务机关交换提供信息。
信息交换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信息交换传递具体内容依据综合治税工作的需求而确定。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定期交换本规定第三章所列工作职责范围的涉税信息,并逐步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传递。
成员单位涉税信息按月(季)交换共享的,应于月份(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税务机关;按年交换共享的,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未明确具体时间的,依照税务机关书面函件要求交换共享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 在具体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配合涉税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参加税务协作会议;
(四)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五)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受委托单位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每年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成员单位组织进行一次考核,对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不按本规定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未按规定代征代缴税款,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部门和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综合治税管理的规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