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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中心城区部分企事业单位所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普洱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普政发[2008]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中心城区部分企事业单位所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普政发〔2008〕16号)


思茅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为保障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收回中心城区部分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决定收回市农业局下属果树良种场、原种繁殖场、农科所、土肥站、种子站、普洱农校现使用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另行安排使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建设局按城市拆迁有关规定进行拆迁,搬迁安置用地另行安排。

二、决定收回市盲聋哑学校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将市盲聋哑学校整体搬迁至南部区梅兰村原税务干校。原使用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另行安排使用。

三、决定收回思茅区水务局下属河道管理站所使用的位于机场北侧的380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安排用于市文化中心建设。

四、请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拆迁安置及土地移交工作,确保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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