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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的通告


【颁发部门】 镇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发[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有限开禁的通告
(镇政发〔2008〕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了营造吉祥、欢乐、愉快的节日氛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使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春节期间在本市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实行有限开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8年农历除夕12时起至农历正月初五24时止和元宵节0时至24时,在本市市区禁放区域内的指定场所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有限开禁规定的时段内,市民可以在规定的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镇江市市区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有限开禁燃放点为:

(一)京口区:河滨公园、春江潮广场及以东至解放路路口1200米沿线风光带、北固山广场、花山湾广场、梦溪广场、珍珠广场、阳光世纪花园广场。

(二)润州区:长江新天地广场(桥口以北200米风光带)、山巷广场、黄山中路北侧半幅全线200米、春色江南(三茅宫小区)工地。

(三)镇江新区:沃得广场。

三、本市市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仍为:东至原镇江焦化厂铁路专用线--古运河丁卯桥段--团结河,南至镇大铁路--沪宁铁路天桥段--南徐大道与朱方路连接处(南徐大道南侧100米范围),西至朱方路(南徐大道连接处开始)--润州路,北至长江南岸线。

四、有限开禁时段烟花爆竹的销售布点和允许燃放的品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采购和销售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危险等级在c级以下(含c级)的烟花爆竹,对零售网点采取统一供货,统一价格,并负责限放时段未燃放完的烟花爆竹统一回收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有限开禁未燃放完的烟花爆竹回收监管工作。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进行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护。严禁醉酒者燃放。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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