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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


【颁发部门】 湖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鄂建[2008]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加强对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湖北省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和复查。

二、申报范围

湖北省设市城市均可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省级节水型城市实行申报制。

三、申报条件

申报湖北省节水型城市的,须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方可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

凡条件成熟的城市均可申报湖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时间为当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程序

(一)地级市、直管市直接向湖北省建设厅与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县级市经市州初审后向湖北省建设厅与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二)省建设厅与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考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审定后对具备《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六项基本条件并评审总分达85分以上的城市给予命名。

六、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节水型城市通过书面方式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报省建设厅4份,省发改委1份),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节水型城市申报文件;

(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证明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

(四)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五)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六)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七、考核评审程序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湖北省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审查申报材料,在基本达到考核标准后,到现场进行考核;

(二)现场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三)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四)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生活小区的节水型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抽查企业、单位、生活小区各不少于5个);

(五)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

(六)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考核意见;

(七)与被考核城市交换考核意见;

(八)考核情况报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接受检查考核的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八、考核管理

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日常工作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

湖北省建设厅商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对考核验收合格的城市予以公示15天。公示结束后,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九、复查管理

已经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每四年进行一次复查,被复查城市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省级节水型城市以后的节水工作总结,以及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复查程序如下:

(一)省建设厅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二)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对于复查不符合省级节水型城市条件的城市,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消节水型城市称号。

(三)对不按期申报复查的城市,撤消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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