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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全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全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南价费[2008]4号)


各有关单位、各城区、经开发、华侨投资区物价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下放权限或转为市场调节管理的经营性、公益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或拒不执行。凡不执行《通知》中有关规定的将进行严肃查处。

二、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营性、公益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要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收费公示表可通过南宁市价格监测中心网站,(网址为www.nnpn.gov.cn下载)填写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方可进行公示,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下放部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管理的经营性、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单位要依据文件规定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具体收费标准,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7]572号文(略)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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