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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暂停审批自建房屋改扩建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张家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张政函[2008]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暂停审批自建房屋改扩建工作的通知
(张政函〔2008〕24号)


永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城市规划区内自建房屋的改扩建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风貌规划未出台之前,城市规划区内一律暂停审批自建房屋的改扩建工作。

二、属于危房改造的,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c级以上危房,房主只能进行修缮加固,不得翻建;属d级危房影响人民安全的,可由市政府出资,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收购和管理。

三、因危房收购后造成居住困难的住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符合租住廉租房条件的,安排廉租房。

四、永定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城市规划区内自建房屋的监管力度,对擅自进行改扩建房屋的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并组织拆除或没收。

五、市建设局要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禁止无资质的建安队伍违规承揽自建房屋工程。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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