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内政发〔2008〕6号 2008年1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8年是我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向着明显好转目标前进的关键一年。现就做好2008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抓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健全预防保障体系、开展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程,突出重点工作、狠抓专项整治,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综合监管和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力争避免特大事故,减少重大事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和好转。
二、全面开展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长效机制,对排查治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登记等工作,切实将监管责任和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位。
(二)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网,加强设备维护和功能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监督管理、沟通通报的职能。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机制,特别是完善对小企业的安全监管措施,建立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认真开展事故分析研判工作,落实整改措施,用事故教训推动和完善工作。
三、继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格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落实“十一五”规划目标,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加快煤矿技改整合工作,继续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1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关闭,10万吨以上30万吨以下的煤矿进行技改,技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二)加大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工作力度,全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步伐。
(三)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和考评体制,建立驻矿监察员承包责任制。
(四)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协同作战,严厉打击偷盗采行为、违法生产行为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严防假技改真生产或边施工边开采等违规行为。
四、继续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
在2007年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整治工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开采行为,关闭淘汰工艺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实现全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完成两年关闭非煤矿山40%的任务。2008年年内80%的地下开采矿山、40%的大型露天矿山实现安全标准化,力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40%。
(一)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以遏制事故高发的势头为重点,加大对发生事故企业的整治力度。在2007年关闭1407户非煤矿山企业的基础上,再关闭666户非煤矿山企业。凡是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强制进行停产整改或予以关闭。
(二)认真开展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搞好矿井机械通风专项检查。
(三)继续深入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对尾矿库的安全度重新全面评价,严把尾矿库市场准入关。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和“三同时”审验工作,严格市场准入。
(五)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等先进技术,逐步提高非煤矿山的办矿水平。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
1.严把新、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审验关,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台账制度。凡2007年未完成安全许可的重点建设项目和2008年新立项重点建设项目均列入监控范围。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履行安全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的项目,要依法严惩。
2.继续加强对液氯、液氨、成品油、甲醇、二甲醚、剧毒品等重点监控企业的安全监管,对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分级专家会诊。
3.对所有重点监控的生产企业实施委派驻厂监管员工作制度,设定驻厂监管员工作标准,并保证派出人员的工资和费用等正常支出。
4.全面整治能耗高、污染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无保障的化工企业,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化工企业。对上世纪80年代前建设的化工企业和电石企业实施重点整治。
5.经营企业监管的重点是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公司以外的加油(气)站和剧毒品经营单位。凡达不到要求的加油(气)站,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吊销经营许可证,予以关闭。
(二)烟花爆竹管理方面。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园区化管理。凡未纳入园区管理的生产企业,由当地政府出台补偿办法责令其退出市场。
2.建设远程监测监控系统。企业建立视频监控系统,主管部门设监控平台,实现远程在线监督;建立驻厂监管员工作制度,派出人员的工资和费用由当地政府解决。
3.制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工验收办法,引导企业均衡生产,不搞逢大事件、重要会议期间停产待工,防范企业搞突击生产或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生产和改变工房用途。
4.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监管,做好经营布点规划审批工作,引入适度的竞争机制;重点监管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消防、防雷防静电设施及产品存放量等。
六、狠抓交通安全建设
公安、交通、铁路和民航安全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铁路、公路凡属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一)道路交通方面。
1.继续实施公路、城市道路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安、交通、建设和安全监管等部门协同制定2008年危险路段或事故“黑点”、危险桥梁消除率目标,推行危险路段、危险桥梁整治分级挂牌督办制度;积极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工作。
2.交通、安监等部门建立完善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对公路工程规划、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管。
3.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制定下发《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意见》。
(二)铁路运输方面。
1.分阶段对无人看守道口进行专项整治。对全区境内的616处铁路平交道口,从道口设施与监护管理等方面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从2008年开始,以3年为限,分步完成平改立和无人变有人监护的道口安全改造。
2.加强铁路沿线区间及站场内的安全监管工作,遏制路外事故的发生。从监管与防护两方面入手,整治违法违规抢越铁路的混乱秩序,结合开展沿线社会安全宣传教育,狠抓路外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三)民用航空方面。
1.督促呼和浩特国际机场提高综合保障和安全应对能力,保证圆满、安全完成奥运会期间北京首都机场备降场的各项任务。
2.加大对区内各机场,特别是运营时间较短机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其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加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以“一案三制”(应急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为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对自治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和其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2008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使企业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进行有效的衔接;适时开展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2008年年底前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区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二)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建设。加快各盟市和重点旗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协调、指挥机构建设步伐。2008年,全区12个盟市和重点旗县(市、区)都要完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建设;充实完善矿山救护队伍,提高矿山救护装备水平;公安消防部门完成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确保2008年6月份前形成应急救援战斗力;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专家库,形成覆盖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专家体系;建设应急救援物质储备基地,并与国家在我区设置的物质储备基地形成互补;设立网上虚拟应急救援物质储备,形成实物储备与虚拟储备互补,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提供物质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机制,建立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自上而下运转灵活、协调有力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四)加强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审核、备案办法,规范矿山救护工作标准。
八、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逐步形成多部门联手、多领域运行、跨区域协同的联合执法格局,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行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把安全生产作为大事来抓。
(二)加强对事故处置、处理工作的领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弥补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
(三)坚持不懈地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进厂矿、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养,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进一步完善安全控制考核指标制度,不断改进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强化各级干部安全责任意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