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通知
(成价农〔2008〕17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和省政府批准的《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2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有关零售、批发企业实行调价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种类目录
1、成品粮(面粉、籼米、粳米)、方便面
2、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调和油)
3、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
4、牛奶、奶粉
二、实行调价备案的企业名单
1、成都市实行调价备案的企业:
成都红旗连锁有限公司
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
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2、区(市)县实行调价备案的企业:
青羊区麦德龙成都青羊商场
金牛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武侯区成都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成华区沃尔玛购物广场sm店
锦江区成都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
新都区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
崇州市成都九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大西南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温江区成都红艳超市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 德惠超市
郫县 鸿运超市
新津县成都市美好家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新津店
三、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调价备案的经营企业,应当在调价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物价局或者区(市)县物价局: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四、调价备案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企业名称、调价品种、调价幅度、调价理由等。(详见附表)
调价备案企业在提交书面报告的同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调价合理性的凭据及相关资料。
五、市和区(市)县物价局在受理经营企业的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同意经营企业调价行为。
六、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七、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的;
(三)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四)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八、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全市物价系统对企业报送的调价备案报告,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调整;对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查处。
九、各区(市)县物价局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巡查、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物价局。
十、以上规定从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
附件:调价商品备案表(略)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