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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黔价[2008]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黔价〔2008〕15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了《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08〕12号)。根据以上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制定了《贵州省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和《需要向省物价局提价申报的品种和企业名单公告》,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贵州省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

2、需要向省物价局提价申报的品种和企业名单公告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略)

贵州省物价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贵州省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为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二、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三、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按照《贵州省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必要时另行公布具体品种和企业)。

四、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物价局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大米、面粉生产加工企业;

(二)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三)乳品加工企业;

(四)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贵州省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应履行提价申报程序的具体品种和企业,由省物价局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市场份额和对市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五、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省物价局。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四)其他事项,包括企业联系方式,有关票据(复印件)和证明,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等。

六、省物价局受理提价申报后,对提价正当性及时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及决定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七、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时,应当在成本中剔除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费用开支。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必要时由价格成本调查机构对其价格成本进行核算。如无正当理由,物价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八、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州、地)或者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企业(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物价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物价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物价部门备案。

(二)批发企业(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物价部门备案。

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种类见附件。市、州、地所在地调价备案的品种和企业,由市、州、地物价局综合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对当地市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提出,经当地政府同意,报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其他县、市、区、特区所在地调价备案品种和企业由当地物价局提出,经当地政府同意,授权市、州、地物价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市(州、地)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经营者,向市(州、地)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其他应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物价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规定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零售商和批发商直接向省物价局备案。

九、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州、地)或者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及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及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及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品名及规模、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市、州、地物价局规定的其他事项,包括企业联系方式,有关票据(复印件)和证明,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等。

十、市(州、地)或者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应根据商品及服务的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及时对经营者的调价理由和调价幅度进行合理性审核。如对经营者的调价理由和(或)调价幅度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自调价备案书面报告送达后的次日算起)告知经营者,并责令其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十一、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适当限定流通企业的商品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具体商品的进销差和批零差率由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十二、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十三、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物价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十四、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十五、各级物价部门要正确认识国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政策界限并在实施中做到准确、适度。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相关企业和广大群众能够正确理解政府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切实抓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办法的落实工作。

十六、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要依据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贵州省重要商品及服务调价备案目录》,尽快提出本地调价备案的具体品种和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公布。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价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联系电话等,为经营者提供便利。在审查企业备案时,要依法行政,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十七、各市、州、地要建立专人值班制度,相关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和值班人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并于每周五下午5:00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有关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物价局(联系人:李鲁湃、任健,电子邮箱:ren2000jian@sohu.com,传真:0851-5251149)。

十八、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除后,由省物价局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附表1:
贵州省重要商品及服务调价备案目录

序号

品种

价格类型

执行范围

1

成品粮(籼米、粳米、面粉)、面条、方便面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2

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3

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4

鸡蛋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5

牛奶

批发价、零售价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6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液化石油气按照《贵州省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2、调价备案的具体品种和企业,由各市、州、地物价局提出,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

附表2:
企业提价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本表需填报一式三份,企业按物价部门审核意见办理。

附表3:
企业调价备案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1、本表需填报一式三份,企业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办理。

2、商品基本情况,包括:进货来源地、进货时间、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原批发(或零售)价格、上次调价时间和幅度等。

附件2:
贵州省物价局公告
(2008年第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省物价局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品种和企业公告如下:

一、提价申报品种和企业

(一)大米

申报企业:

1、六盘水市永恒粮贸公司

2、湄潭县茅贡米业有限公司

3、余庆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4、铜仁市锦江米业有限公司

5、贞丰县粮食购销公司大米加工厂

6、瓮安县黔中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二)面粉

申报企业:

1、毕节面粉厂

2、兴义市面粉厂

3、贵阳市面粉公司

(三)菜籽油

申报企业:

1、贵州康星油脂(集团)有限公司

2、贵州长城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3、绥阳县油脂厂

4、贵州金杨油脂有限公司

5、开阳华兴油脂有限公司

(四)牛奶

申报企业:

1、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

2、贵州好一多乳业有限公司

(五)饲料

申报企业:

1、贵阳金满船饲料有限公司

2、贵阳新希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六)液化气

申报企业:百江西南燃气有限公司

二、调价备案品种和企业

(一)猪肉

备案企业:贵阳嘉旺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二)大米、面条、方便面、食用植物油、猪肉、鸡肉、牛奶、鸡蛋

备案企业: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三、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以上提价申报企业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出厂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内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省物价局;以上调价备案企业调高列入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批发、零售价格,调价幅度达到或超过规定幅度的,应当在调价格后24小时内向省物价局书面报告调价情况及调价理由。

四、上述企业应当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违反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报和备案送达地点

受理处室:贵州省物价局价格监测调控处;办公地点: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7号楼14层1408、1410室;联系电话:5252881,5256398。

六、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检举、举报、投诉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凡发现任何生产、经营者有违反规定的价格行为,可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投诉。全省统一价格举报电话为:1235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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