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口腔正畸、正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包干协议价格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8〕14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口腔正畸、正颌医疗服务项目继续实行协议价格收费的函》(津卫财函[2007]52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对口腔正畸、正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包干协议价格的意见,自我局《关于口腔正畸、正颌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复函》(津价医药[2006]292号)规定的试行期满后正式执行。同时废止该文件第五条规定。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口腔正畸、正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包干协议价格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