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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8]8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通知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7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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