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推进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迅速推进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国家抑制猪肉价格上涨、稳定市场供应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有利于降低能繁母猪养殖户经营风险,调动广大能繁母猪养殖户积极性,扩大生猪生产规模,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 自觉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把能繁母猪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保证国家惠农政策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有关领导协调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实做细各项工作,保证工作加快推进:要密切关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总结上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与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技术服务,协助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宣传发动、查勘定损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有关承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保险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精心组织、专人负责、热情服务,准确、及时、合理地做好承保理赔工作,让投保养殖户满意。
三、大力强化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对能繁母猪保险重要性的认识,让参保对象了解和掌握能繁母猪保险的主要内容、目标要求、推进措施、有关政策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切实加强对保险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经办人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四、认真做好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
依托农业服务体系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可以更好地拓展业务,准确鉴定保险责任,有效降低保险成本,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健康发展,确保投保、承保双方的权益。承保公司要通过业务培训和经费补贴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农业服务体系的积极性,委托代办业务并参与查勘理赔等工作。
五、及时配套能繁母猪保险的财政补贴资金
目前,中央和市级财政能繁母猪保费补贴部分已经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具体结算办法按《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农[2007]476号)办理。各养殖户在购买能繁母猪保险时,只需支付投保人承担部分。财政补助保费部分由承保方据实申报,经畜牧兽医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及时拨付给承保公司。
六、扎实做好生猪防疫工作
为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健康发展,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兽医防疫体系,加强生猪疫病防治工作。同时,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行政区域内防疫、免疫接种预防情况等有关信息,协助保险公司对能繁母猪进行承保前的鉴定和耳标查验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做好能繁母猪保险防疫、疾病治疗、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七、加快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进度
能繁母猪保险十分必要,非常迫切。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安排部署,抓紧启动实施,在今年开展能繁母猪直补工作中获得第一手详细资料的基础上,加快实施进度,确保今年一季度基本完成全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保证国家惠农政策尽快落到实处。
附件: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加快生猪保险体系建设,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通过国家财政保费补贴,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增强能繁母猪养殖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稳定猪肉市场供应。
第二条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承保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组织机构
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重庆保监局参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本地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第四条 承保机构
我市能繁母猪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牵头承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共保公司,渝北、合川、黔江、忠县四个农业保险试点区县的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安诚财产保险重庆分公司协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理。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能繁母猪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技术服务等工作,负责生猪防疫体系建设,进行生猪疫情监测、免疫和疫情处置,配合市财政局制定《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申请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确定地方配套资金筹措方案,筹集市级配套资金,负责资金拨付、结算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配合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制定《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会同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确定能繁母猪保险经营模式,指导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三)重庆保监局负责全市能繁母猪保险承保机构的资质认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与承保机构推进工作,对承保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进行监管,维护能繁母猪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四)各区县(自治县)制定本地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对口落实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项职责,并对承保公司各分支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收缴、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五)承保公司负责组织全市各分支机构承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向能繁母猪养殖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负责专帐核算能繁母猪保险收入和赔付支出。负责向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及时报告能繁母猪保险承保和理赔情况,并由重庆保监局会同农业、财政部门对办理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级及以上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能繁母猪的疾病保险、超额和巨灾风险赔偿、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导致能繁母猪死亡的补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和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支出。
第七条 设立风险准备金,从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中提取。2007年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转入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为:本地母猪20元/头、良种母猪8元/头。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使用由市财政制订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能繁母猪,使用时报市政府同意。当保险公司经营能繁母猪保险出现超额赔付时,由风险准备金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承保公司各分支机构所有能繁母猪保险保费收入(含财政补贴资金)统一上缴市分公司,由市公司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依法接受监管。
第九条 保费财政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条 由于能繁母猪保险涉及地域广、专业性强、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农业服务体系共同参与。承保公司要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在疫情防控、宣传动员养殖户参保和损失评估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猪死亡率。要帮助县乡畜牧兽医机构完善信息采集手段,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对受理代办保险、开展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业务的,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章 保险内容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一)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二)投保的能繁母猪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三)投保时能繁母猪在200日龄以上4周岁以下;
(四)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含)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社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六)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七)猪只经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区)级畜牧兽医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
(一)能繁母猪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对属于保险合同列明养殖地点内的保险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确诊患疾病死亡的,承保公司按照本实施方案负责赔偿;对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因发生疫病需要扑杀的,除由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外,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二)责任免除: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承保公司不负责赔偿;
1.养殖户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2.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导致保险母猪死亡;
(三)保险费:保险费率为6%,保险费按母猪品种分为两个档次:本地母猪(荣昌猪等地方老品种母猪)保险费36元/头,良种母猪(二元杂交或pic等优质瘦肉型母猪)保险费48元/头,其中,区县 (自治县)财政配套承担6元/头,养殖户(场)承担8元/头,其余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农工商集团自养的能繁母猪保费,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具体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四)保险金额:按母猪品种分两种档次:本地母猪(荣昌猪等地方老品种母猪),保险金额600元/头;良种母猪(二元杂交或pic等优质瘦肉型母猪),保险金额8 0 0元/头。
(五)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在保险期内,将投保的能繁母猪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保险单中约定的养殖地点的,该部分或全部能繁母猪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3. 自保险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观察期内因疾病死亡的,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解除。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第五章 承保理赔实务
第十三条 承保实务
(一)承保单证印制管理由牵头承保公司负责印制、使用和管理专门的能繁母猪保险承保单证。
(二)承保和防疫措施
1.严格承保条件:能繁母猪养殖户或投保人,应对能繁母猪进行规范免疫接种,在投保前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加施标识。保险公司将以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存档的能繁母猪信息为投保根据,对于没有加施标识或与标识不符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2.做好签单工作:承保公司设计专门的能繁母猪保险单和分户清单,对承保的能繁母猪仔细登记造册,认真管理好保险单证。
3.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能繁母猪防疫工作。一是严格免疫制度,对保险母猪统一免疫程序,统一建立免疫台账,统一免疫标记,统一疫苗供应,统一免疫证管理,做到保险母猪免疫率达到100%。二是严格检疫制度,防止疫源侵入。参保养殖户若需外购仔猪,必须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报,要经严格检疫、隔离观察等措施后方可引进。三是推行科学饲养与消毒制度化。对参保农产进行科学饲养与防疫知识的系统培训,全面推行经常性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四是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参保养殖户发现疫情要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及保险公司,畜牧兽医部门及保险公司要及时组织人员现场诊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四条 理赔实务
承保公司要建立和健全能繁母猪保险理赔制度,在理赔的各个环节都要保证工作质量,包括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赔款支付、案卷管理、费用归集等,做到对养殖户负责、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
(一)报案处理
承保公司接到参保养殖户出险报案后,应遵循“主 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进行正常的立案,在农 业服务体系的协作下尽快完成查勘定损等工作。
(二)保险赔偿处理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承保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若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2.承保机构在与养殖户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遇到大面积疫情理赔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赔款。
3.专业养殖户部分保险母猪死亡,承保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农村散养户保险母猪死亡,承保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责任终止。
4.参保养殖户必须按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并附保险标的明细表。对于养殖户个人负担部分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畜牧兽医部门,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市上将责令其整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养殖户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经查实承保公司给予拒赔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县(自治县)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