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局办公室关于下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审查结果的通知
(宁环发〔2008〕10号)
各市、县环保局,各环评、评估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7第91号公告,我区原有的10家乙级资质环评单位经国家环保总局审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6家环评单位第一批被批准具有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现将国家资质审查结果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区乙级资质环评单位及评价范围:
(一)具有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资质的单位
1、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报告书评价范围:化工石化医药、交通运输;
报告表评价范围: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银川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报告书评价范围: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社会区域;
报告表评价范围: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石嘴山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报告书评价范围: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社会区域;
报告表评价范围: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具有环境影响报告表资质的单位
1、固原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报告表评价范围: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宁夏智可达农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宁夏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报告表评价范围: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
报告表评价范围: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取消资质的单位
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尚未认定资质的单位
吴忠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宁夏大学
宁夏辐射环境监督站
四、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具有乙级资质的环评单位应在此次批准的评价范围内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第26号令的规定,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签字负责制。
五、各单位在原资质有效期(2007年12月31日)内,按原评价范围已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但尚未完成的项目,超出此次批准的评价范围的,应于2008年1月15日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将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合同原件,向我局或相应的市、县环保局备案,并由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后,可予继续完成。经备案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附原资质证书缩印件和公告复印件,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08年3月31日。
六、已申请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但尚未列入此次公告的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暂不得承接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此类单位在原资质有效期内已承接的业务,亦需按上述要求进行备案。
七、已被国家环保总局取消资质的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八、被批准的6家具有乙级资质的环评单位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手续,宁夏智可达农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应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手续。
九、各市、县环保部门、各评估单位对不符合以上要求、不具有环评资质、超范围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受理。
十、自治区环保局将于4月份开展一次检查,对已经审批的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环评文件,其审批将予以撤销;对不按规定受理审批环评文件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对超范围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请国家环保总局进行处理。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