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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蚌埠市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2009]1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2009〕13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预算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皖政〔2009〕9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实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模式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不得留有任何收支。
(二)收支脱钩原则。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要全部缴入国库。其履行职能所需支出按照区分轻重缓急和财力可能原则,统筹进行安排,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对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进行管理。
(三)科学精细原则。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政府非税收入预算依据单位前两年收入情况,考虑政策性因素影响科学合理编制。支出预算根据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到具体项目。
(四)注重绩效原则。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研究制定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绩效预算编制试点,探索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和公开制度,强化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支出责任。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
(一)预算的编制。
1.收入预算的编制。
(1)政府非税收入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2)政府非税收入征缴。上述政府非税收入除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继续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外,其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全部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定期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科目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3)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坚持积极稳妥、符合实际、力求准确的原则,按照前两年收入情况考虑政策性因素影响进行编制。对政府非税收入预算与近两年实际收入相差超过10%的,由单位提供相关依据和编制说明。
2.支出预算的编制。
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安排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到具体项目。政府性基金等有特殊用途的收入按相关文件规定安排到具体项目。前一顺序项目安排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再安排后一顺序项目。支出安排顺序:
(1)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在清理界定的基础上,由财政拨款全额保障。其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仅限于安排成本性支出和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项目支出。
(2)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用政府非税收入安排支出包括:成本性支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改革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支出)、按照不高于行政单位的标准补齐公用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安排的特别项目支出。
(3)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政府非税收入安排支出包括:成本性支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改革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支出)、按照不高于行政单位的标准补齐公用经费、其他项目支出。
(4)成本性支出的核定。成本性支出是指执收单位为取得政府非税收入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支出,如工本费、税金、上缴上级支出、材料费、劳务费等。工本费按照支付费用的单位提供的单据核定,税金按照税务机关审核的纳税申报数核定,上缴上级支出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核定,材料费和劳务费等成本支出按照前两年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核定。成本性支出原则上由财政直接支付。
(二)预算的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年初批复的收支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须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1.超(短)收的管理。各单位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超过年初预算的,原则上当年只安排与超收收入相应的成本性支出,不安排项目支出。对当年确需安排的特殊项目支出必须严格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由单位提出具体支出项目,报市预算追加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追加预算指标。对单位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小于年初预算的,财政部门相应追减预算支出指标。
2.支出结转的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已开工的工程项目支出除外)原则上不予结转,不予结转的项目确需下年度实施的,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统筹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三)其他资金管理。
1.往来资金。往来资金是指各单位代收代缴的水电费、代扣代支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往来资金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支付。
2.2009年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后的历年结余资金,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确需安排的支出,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并列明支出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申请使用上述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审核办理支出。
3.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缴收入和单位间转移收入由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并提出列明支出项目的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支出。同一项目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经部门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办理。
4.定向捐赠收入由单位提供标明具体用途的定向捐赠协议,经部门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办理支出。
5.经市政府批准的单位借款由单位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借款协议和列明支出项目的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支出。对未经政府批准的借款资金,不得安排支出。借款仍由借款单位按原申报的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偿还。
6.保证金由单位提供相关依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手续。对没收的保证金及不需退还的保证金,应作为非税收入管理,支出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7.党费、工会经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拨款由单位提供相关依据和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支出。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要求
(一)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是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是人大、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要求,是规范管理的要求,也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要求,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非税收入,不得随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不得私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将政府非税收入混入往来资金账户,不得违反规定用政府非税收入发放其他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细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做到预算安排切实可行,防止超收、短收过大,影响预算执行。要认真落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全部缴入国库,确保各项支出按规定的程序和用途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市监察、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对于不按照规定征缴、使用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政府《关于提高政府调控资金征收比例的通知》(蚌政〔2000〕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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