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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加强我省2008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发改厅

【发文字号】 琼发改价格[2008]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加强我省2008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的通知
(2008年1月22日 琼发改价格[2008]87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海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省道路班线车旅客运输协会、省旅游汽车协会、省海峡办:
2008年春运将至,为稳定我省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8年元旦、春节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27号)精神,现就我省2008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春运旅客运输价格政策
2008年春运从1月23日开始至3月2日结束,共计40天。春运期间,保持旅客运价的稳定。
㈠公路客运票价
1.省内各市县之间的跨区公路客运班线车客运票价,继续实行客票价格不针对春运加成的政策,公路客运企业可以在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幅度内浮动。具体票价计价公式为:
票价=[车型基准运价×(1±浮动幅度30%)+客运附加费+燃料差价]×营运里程+旅客站务费
2.农村道路客运(包括各市县行政区内营运的区间班线车客运)票价不提高。公路客运企业应严格执行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
各地要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缓解农村道路客运运营困难,认真落实政府发放的成品油调价补贴政策。
3.跨省(省际)公路客运班线车客运票价,继续实行不针对春运加成的政策。企业应本着对等运价原则执行,即省内路段按省内规定运价执行,省外路段按辖区所在地省规定运价执行。
4.对非固定线路的临时包车运输,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公路客运企业根据不同时段、不同线路、不同车型及市场客源供求情况,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范围内制定的具体客运票价,要及时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属省际客运票价的,同时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㈡旅游汽车团队客运价格。旅游汽车在2008年春节黄金周期间(2月6日至2月12日,共计7天)的团队客运价格,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琼发改收费[2008]4号文规定执行。
㈢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票价,必须严格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票价,春运期间一律不得提高。
㈣铁路客运票价。春运期间,铁路客运票价继续执行春运不上浮、折扣不恢复政策。
㈤水路客运票价。农村水路客运和沿海岛际客运票价不提高。为保持春运水路客运票价平稳,经海南、广东两省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决定2008年春运期间琼州海峡水路客运票价按省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现行备案票价执行,不再上浮,即仍按现行客滚船票价37元/人,普通客船38元/人,快船43元/人执行。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水路客运票价的监管,保持水路客运票价稳定。
各港口码头售票窗口单位,要认真做好水路客运票价公布工作,严把票价调整公布关,不按规定履行调价申报、备案程序的票价(即未经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票价),不得公布执行。

二、各有关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今年春运旅客运输价格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涨价及违规收取其他费用,并按规定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及春运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火车站、港口码头、汽车站等窗口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特定对象票价优惠工作,并在售票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票价咨询台,配备专人负责答疑。

三、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客运价格的监管,认真做好春运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组织力量,深入春运现场,督促各有关运输经营者、收费主体自觉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价格、收费规定;开展对春运客运票价的专项检查,认真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旅客投诉。对借春运之机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从严处理,维护春运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

四、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旅客运输市场的监测,密切关注春运客运市场价格动态,如出现异常情况和紧急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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