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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


【颁发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9]1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
(琼府办﹝2009﹞18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性

国有资源是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行资源有偿使用,推行“使用者付费”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部分市、县适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需要,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有效形式,不断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范围不够明确,对资源有偿使用的性质认识不清,加上管理机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措施不力,致使我省部分国有资源无证、无序开发使用和损失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通过加强管理,深化改革逐步予以解决。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国有资源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和节约、集约使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壮大地方财力、提高政府调控能力的客观需要,是推进生态省建设、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创新特区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建立珍惜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努力通过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使之成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新增长点。

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为目标,不断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推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 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

3. 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4.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5. 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三、加快推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步伐,分类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一)加快推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步伐,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

1.拓展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范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对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国有资源开发和使用,包括国有土地、矿产(包括河砂、石料等)、海域、地热水、矿泉水、森林和城市公共资源等国有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开发权、开采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在符合国家使用规划和不破坏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益事业需要外,应推行有偿使用制度,将资源使用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统一为有偿取得的“单轨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

2.健全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坚持以市场化机制配置资源的方向,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对各类国有资源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公开竞争、协议转让等方式有偿出让。对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源,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要制定有关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招标、拍卖、挂牌等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加快培育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市场体系。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统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加快建立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市场运作体系,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透明、高效、廉洁”的资源配置市场化平台,促进国有资源的规范、高效利用。

(二)分类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拓展理财范围,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作为新时期财源建设的重要抓手,积极创新国有资源管理运营机制,区别不同资源、不同特点,分类规范管理,确保各类资源性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1.规范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国有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域资源、地热水、矿泉水资源、森林资源、自然旅游资源等。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国有自然资源的市场化改革步伐,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经营权、勘查权、开采权等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提高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益。在土地资源使用管理方面,要按照《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加强土地调控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比重,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加强国有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严格核算土地储备成本,提高土地收益率。在矿产资源使用管理方面,要加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推进矿产资源产业化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制度。此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进行清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的资源储量评估作价,缴纳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要强化河砂、石料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定点、统一出让发证、统一征收税费、统一稽查监管”的要求,规范开采出让程序,建立有效的稽查约束机制,完善河砂、石料资源管理。在海域资源使用管理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金征收缴纳机制,严格执行用海项目审批、海域使用金缴纳和确权登记联动制度,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收行为。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使用管理方面,要推进从取水许可制度转向水权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管理体制。在森林、自然旅游资源使用管理方面,要加强森林、自然旅游资源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杠杆,引入市场经营理念与经营机制,规范吸引社会资本开发森林、自然旅游资源,全面推进森林、自然旅游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改革。

2.规范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城市公共资源主要包括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公园、广场、涵洞、护栏、绿地、站台等)和城市公共空间(含地下)等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开发权、冠名权、使用权、广告权、经营权等。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城市公共资源潜力,运用市场机制,科学规划和营运城市公共资源,加快推进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步伐,提高城市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

3.规范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机动车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权等其他国有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的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有偿出让,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完善征管机制,规范收支管理

(一)完善制度建设。按照“分类管理,成熟一个,规范一个”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政策研究,分类制定出台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目录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收、支、管、用”办法。条件成熟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地方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法规,进一步加快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法制化进程。

(二)健全征管体系。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各执收部门在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时,应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办法,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完善考核机制。按照“权利与责任挂钩,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从国有资源的不同特点出发,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缴考核机制,积极探索将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与资源保护和开发有机结合的途径,充分调动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部门的积极性。

(四)规范支出管理。加强资源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要纳入统一的财政预算体系。执收部门的征管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五、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努力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资源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理顺管理职责,明确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收支管理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及时足额征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要依法加大对违规使用土地、海域,乱采乱挖矿产资源等破坏国有资源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规定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分类研究制定出台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操作细则。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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