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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地税发[2009]4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492号)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税〔2009〕111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文下发之前纳税人多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具体退税流程参照我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9年版)“5.11.1.4退税”第一条有关政策性退税的审批流程办理。

二、各基层局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及执行财税〔2009〕111号文件有关规定。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主管处室反映,市局经研究后再行补充相关贯彻执行意见。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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