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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农基[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8〕3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工作,及时汇总、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和运行情况,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质量,为政府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科学依据,现将卫生部《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月报表》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统计制度的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月报表》。各级卫生行政部必须高度重视信息报表的填写上报工作,确保信息报送质量,并根据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各县(市、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收集、填报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如有问题需书面说明。新的统计报表要以自然月为截止日期,填报各项数据时以实际发生的数据为准,不得进位。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汇总、审核所辖各合作医疗县(市、区)上报的各类报表,及时发现和纠正报表中的问题并按行政区划代码顺序排列。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上报月报表;分别在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季度报表;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年度报表。报表以电子邮件和传真两种形式上报省卫生厅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处。

5、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有信息报表一律停止使用。

电话:0311-85989834 传真:0311-85989834、85989783 电子邮件地址:hebnjch@126.com

附件:1.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等的通知(略)

2.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月报表(略)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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