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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8]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粤价〔2008〕25号)


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联财务〔2007〕731号)、《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的补充请示》(粤联财务〔2008〕50号)均悉。鉴于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仍处于推进阶段,根据对你公司运营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同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仍按我局粤价〔2003〕112号文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非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按结算额的2%计收;

二、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按超额累减的方式计收,年结算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下部分按1%计收,3亿元以上至6亿元(含6亿元)部分按0.75%计收,6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按0.5%计收,10亿元以上部分按0.25%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再根据你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重新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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