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审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1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为掌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规范境外就业管理工作,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关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审的有关要求,现将2007年度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年审工作
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认真总结经营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对本市辖区内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梳理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了解本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业务开展规模、主要目的国家(地区)及途径等情况。
二、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是否按《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要求,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以及与境外雇主的协议报省厅备案。二是检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承包、转包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质等违规经营行为。三是检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用工信息、乱收费等其它违规行为。四是检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经营场所、性质发生变化及更换法人后不及时申请变更等情况。五是检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违反出入境管理条例等方面情况。
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审须提供的材料
(一)境外就业中介机构2007年介绍就业情况。各中介机构要认真填写《在国外、港澳台就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表一)、《在国外、港澳台就业人员区域与职业分布表》(附表二)、《在国外、港澳台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统计表》(附表三)。
(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报告。包括2007年度经营情况、经营业绩、主要工作措施、对出境就业人员提供的服务、发生纠纷处理情况、目前面临的问题以及2008年发展规划,并填写《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附表四)、《境外就业情况表》(附表五)。
(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广告。
(四)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
(五)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专兼职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法律、外语、会计、职业指导人员等主要工作人员变化后的证明材料。
(六)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法人、股东、经营场所、企业性质发生变更后的证明材料。
(七)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初审意见。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于2008年2月20日前将年审材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
(二)经营情况报告和相关报表需同时提交文字材料(报表内容需打印)和电子文本。直接介绍(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直接签订服务协议)和间接介绍(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只负责组织、培训人员,不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服务协议)要分别写明情况,以便全面了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
(三)境外就业中介协议、经确认的劳动合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中工作人员、办公地点、法人、股东等发生变化后的证明、已发布的境外就业广告等需提供原件(年审后退回)。
(四)请中介机构法人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省厅进行年审。具体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淼森
联系电话:0311-8861686388616864(传真)
电子信箱:wms@he.lss.gov.cn
附件:1、《在国外、港澳台就业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2、《在国外、港澳台就业人员区域与职业分布表》(略)
3、《在国外、港澳台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统计表》(略)
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略)
5、《境外就业情况表》(略)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