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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忻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印章的通知


【颁发部门】 忻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忻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两枚印章已刻就,从即日起启用。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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