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忻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忻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两枚印章已刻就,从即日起启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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