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在环境保护工作领域促进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环办[2009]4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部署和全省工作会议精神,我厅制定了《在环境保护工作领域落实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细则》(见附件),经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各地,请认真组织好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在环境保护工作领域促进省重点产业
调整和振兴实施细则
调整和振兴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支持我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在环境保护工作领域促进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细则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转变的主线,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促进全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积极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区域开发现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科学划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制订相应的区域开发和保护政策,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积极推进规划环评。科学评价各地资源、环境承载力,推动全省生产力合理布局、资源优化配置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要全面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园区规划环评,从环保角度对开发区产业结构、发展布局和发展规模进行优化完善,促进园区又好又快发展。
(三)严格环境保护准入,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决杜绝限制、禁止类项目和污染严重、存在环境投资风险的项目向我省转移,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建设。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一律不批。
(四)以污染控制为重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落实省政府环保专项治理要求,加快小造纸、小火电、小水泥等“九小”行业的整治步伐,促进产业水平提升。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转型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发挥环境保护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限期关停一批规模不经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快淘汰一批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为优势行业的发展腾出环境容量。
(五)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依法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发展循环经济。要积极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作为促进污染源达标排放、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展示范试点,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大力推进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的回收及再生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大力推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
三、组织领导及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厅成立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主要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监督管理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做到网上公示。
(二)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把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创建和完善大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窗口服务制度、大企业建设项目提前介入制度、引领陪同服务制度等措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
(三)加大环境保护投入,营造良好的开发投资氛围。落实配套资金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技术工艺研发。支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全省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在环保污染治理资金使用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产业化项目、污染治理技术实用创新项目、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予以倾斜,实现污染减排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