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局关于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汕府办函[2009]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经贸局关于《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二0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汕尾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市经贸局)
(市经贸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优化屠宰厂(场)布局结构,提高屠宰加工水平,保障消费者食肉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定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放开经营、方便群众的要求,加强前瞻性、全局性、科学性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全市生猪屠宰行业布局,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竞争适度、方便高效、环保卫生、安全放心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体制,保障我市城乡居民肉品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规划目标
在保障合格猪肉供应的前提下,调整市区、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布局,整合镇(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源,减少数量,改变目前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多、散、小”现象,力争用5年的时间使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面达到规定标准;鼓励屠宰企业做强做大,实现生猪屠宰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机械化、无害化,从根本上提高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营管理水平;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肉品可追溯,促进肉品诚信流通、安全消费,保障生猪屠宰肉品质量安全。
三、规划原则
(一)合理化原则。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要求,以保障城乡猪肉市场供应和肉品质量安全为目标,整合现有屠宰资源,充分考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之间距离,合理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适当集中,防止重复建设。鼓励各市及县、镇突破行政区划界限,提高肉品配送能力,提高肉品配送率,方便群众消费。
(二)标准化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厂设置规范建设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保留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升级改造,提高档次,扩大规模,推动生猪屠宰行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协调发展的格局,实行规范化、标准化运作,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科学化、加工规范化、效益最佳化。
(三)无害化原则。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疫检验,加大防疫力度,强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效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废弃物,有效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良好的空气质量,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等环境敏感点内严禁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四、设置标准
(一)提高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标准。到2013年年底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达到☆级以上资质等级。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全部退出。
(二)严格按标准建设改造。定点屠宰厂(场)加工能力必须达到班产50头以上规模,厂址选定、建筑设计以及屠宰加工设备设施要符合设计规范和动物防疫、检疫要求,污染物处理严格符合国家标准。
(三)规范屠宰工艺流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等有关规定,严格工艺流程和检验检疫,建立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保障肉品质量和安全。
五、规划布局和设置数量
鉴于我市目前猪肉年设计加工能力存在供大于求的问题,按照适度集中、压缩数量、提升规模的要求,到2010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数控制在48家以内,比现在的61家减少13家,实现实际生产加工能力基本保持供求平衡的目标。
按照省分配我市设置规划数及设置原则:市区设置1家,每个县城设置1家,每个乡镇设置1家(以省民政厅在册建制乡镇为依据,街道改为配送方式)。全市定点屠宰厂(场)具体区域设置规划为:市城区4家,海丰县15家,陆丰市18家,陆河县8家,红海湾1家,华侨管理区1家,海丰海崇出口屠宰厂1家,我市定点屠宰厂(场)由61家缩减至48家,规划数不得突破。
全市每个屠宰厂辐射半径约为10公里,既集中规模,又有利流通,方便群众。屠宰企业要逐步建立自己的生猪养殖基地,提高自营比重,提升配送功能,建立具有一定辐射能力的销售网络,提高销售能力,确保猪肉的安全供应。
规划的落实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一是自本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各县必须认真按照规划要求,整合定点,对现有符合设点规划的屠宰场(点)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对照规定条件,到2010年底前,凡达不到☆级标准的生猪屠宰企业停业整改;二是通过调整布局和压缩撤并,2013年底前各县(市、区)屠宰厂(场)控制在规划数量以内,全市屠宰厂(场)总数不超过48个。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出发,把落实《规划》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措施,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
(二)本次屠宰厂(场)规划调整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部门负责推动本次调整规划的组织实施,并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负责全市定点屠宰厂(场)换发牌证工作。
(三)各地要对本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逐一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照设置规划,于今年9月份前向市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按照每厂(场)“一证一牌”的要求,收回原证牌并销毁。对一些基础条件较差但符合设点规划的场点,要督促其加强改造升级,待符合条件后,再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对已经不符台设置规划的场点坚决予以取缔。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生猪屠宰厂(场)规划设置工作,指定一名领导亲抓,经贸部门具体负责。根据规划和标准,对保留的定点屠宰企业重新审核,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改造提升,对不符合规划或标准以及危害食肉安全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同时,要依托定点屠宰企业做好本辖区猪肉供应。到201o年,全市基本形成以大型屠宰企业为骨干,中型屠宰企业为基础的放心肉生产格局。
(五)制定有关扶持配套措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布局调整、压缩数量,体现了资源合理配置的经济效益和居民食肉安全的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市县两级政府对被压缩调整的定点屠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妥善解决压缩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强化屠宰行业和猪肉市场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协同联动。经贸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猪肉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屠宰厂,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猪肉市场的检疫、防疫监督及兽药违禁药物的监测,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屠宰厂(场)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责令其停产,限期进行整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并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猪肉进入市场。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负责对生猪屠宰厂(场)卫生许可及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负责市场肉价的监管,防止乱抬肉价现象发生,确保市场猪肉价格稳定。质监部门负责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猪肉安全的综合监督,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