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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榕价费[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费[2008]2号 2008年1月21日)


市广电局:
你局《关于继续核定有线电视有关收费标准的请示》(榕广[2008]6号)悉。鉴于我局榕价费[2006]53号文件于2007年12月底已到期,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视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服532号)及《关于有线电视收视政策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服364号)精神,经研究,同意有线电视第二终端费、移户(址)费、报停重新开通费标准仍按我局榕价费[2006]53号制定的标准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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