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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唐劳[2009]31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市劳就字[2009]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唐劳[2009]31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劳就字[2009]1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园区、工业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唐政发〔2009〕22号)和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唐政发〔2009〕2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唐劳〔2009〕31号)精神,现就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新增就业补助

1、企业新增就业是指当年新招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

3、当年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企业享受新增就业补助人数按当年新增就业人数扣减当年减员人数(不包括离退休和死亡人员)计算。

4、对于劳务派遣企业,考虑其用工的特殊性,暂不列入享受新增就业补助范围。

二、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

享受自主创业补助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已登记失业、择业期内初次自主创业稳定6个月以上、唐山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三、关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指2007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

2、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意见》(唐政发〔2008〕29号)规定,未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但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唐政函〔2006〕23号)规定,在公益性岗位和其他合法用人单位就业超过三年,正在享受社会保险延期政策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到2009年底。

3、“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2009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到2009年底。

4、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在我市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和由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档案存放在我市政府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含劳动保障部门授权的代办机构),现户籍不在本市,由原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放。

四、关于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符合下列情况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扶助政策。

1、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意见》(唐政发〔2008〕29号)规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高校毕业生。

2、符合市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唐劳〔2007〕43号)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3、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河北省总工会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办字〔2009〕67号)精神的特困职工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被公益性岗位吸纳后,用人单位持其毕业证和唐山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唐政发〔2008〕29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市劳就字〔2009〕13号)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其它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被企业吸纳和实现灵活就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未满三年,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唐劳〔2009〕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凭《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认定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33页注明享受政策时间和享受政策情况后,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至期满。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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