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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经贸厅关于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资质申请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外经贸厅

【发文字号】 苏外经贸贸传[2008]0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外经贸厅关于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资质申请的通知
(苏外经贸贸传[2008]012号)


各有关市外经贸局;有关外经贸集团;省各有关公司:

根据商务部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号《 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的要求,现将我省做好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资质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2008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包括所有贸易方式项下出口。

二、申请条件

(一)生产企业申请条件

1、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并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通过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

3、企业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4、生产和环保的工艺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后制造的。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7、粮食制粉加工企业近三年的年均产量,小麦粉不低于10万吨,玉米粉、大米粉不低于1万吨。

8、近三年均有该项粮食制粉的出口实绩。其中,小麦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于3000吨。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流通企业申请条件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流通企业所出口的产品必须是来自符合第(一)条第1-6款条件的生产企业。

4、通过iso9000系列等质量体系认证。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7、近三年均有粮食制粉的出口实绩。其中,小麦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于3000吨。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8、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执行。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粮食制粉出口企业向本地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并附上符合上述条件的详细证明材料及出口合同等。

(二)各市外经贸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初审合格的材料及时转报我厅。

(三)我厅将及时汇总上报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商务部。

请各市外经贸局(集团)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辖的企业,并根据通知要求做好粮食制品出口企业资质申请工作。各市外经贸局(集团)要密切关注执行中的新情况,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遇有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

各出口企业在商务部公告发布之后,在没有获得配额的情况下,不得对外签订新的出口合同。在获得出口配额前也不要再安排相关产品的生产、出运,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特此通知。

联系人:丁媛琴电话:025-57710072

江苏省外经贸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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