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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赣财农[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农[2008]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切实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建设水平,省财政厅、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研究制订了《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2、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考评指标评价标准(略)

附件1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切实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建设水平,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试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考评目标。保证资金支出范围合理合规;跟踪并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督促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强化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安全使用;树立绩效观念,增强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的责任性,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全面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水平。

第三条 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 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 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合理地衡量项目支出的绩效情况。
(二)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行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必须对所应取得的效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在对绩效考评确定数量化测定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的特性并参考项目实施建设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来综合分析。
(四)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有:国家有关农业及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与农业综合开发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规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项目计划批复文件、计划执行或决算报告、财务会计资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按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性质和任务,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考评、资金考评和否决性指标。

第六条 项目考评。包括项目立项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项目竣工验收考评和项目公共效益考评。
(1)项目立项考评指标。包括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项目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开选项竞争立项制度和评估论证制度等指标。
(2)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指标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是否合理,重大物资、设备采购制度,土建工程招投标制度、土建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金公示制度,工程预决算制度,项目竣工自查自验制度及整改情况等指标。
(3)项目竣工验收考评。指标包括项目竣工自查自验制度及整改情况、项目工程完成情况、项目计划执行、项目整体形象和软件档案等指标。
(4)项目公共效益考评。主要是考评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目标。
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考核项目建成后的中低产田改造面积,新增改善灌溉面积,新增粮食生产能力,土壤改良情况,受益人口数量,以及培训农民和农民增收等情况。
农业产业化类项目主要考核项目直接带动农户数量、扩大产业规模情况,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等情况。

第七条 资金考评。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无偿资金使用情况、有偿资金使用与偿还、县级报帐制、资金“三专”管理制、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第八条 否决性指标。否决性指标是项目与资金考评的补充指标,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政策,否决的指标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
未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帐制或“三专”管理办法,财务管理混乱;
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达10万元以上;
项目资金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在社会上造成重大恶劣影响;
超越权限擅自调整已批复的项目计划。
如发现上述情况,就要暂停考评,立即成立调查组认真调查,并根据情况实事求是、严肃处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绩效管理贯穿于整个项目周期,按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性质和任务,绩效考评分为年度考评、平时考评和专项考评。
年度考评。一年为一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周期,从当年七月到下一年六月,由上一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依据标准,对下一级政府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绩效管理进行考评。
平时考评。各级政府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情况,适时进行考评。平时考评是年度考评或专项考评的重要依据。
专项考评。为配合决策部门进行重大决策或为掌握了解特定项目绩效情况而进行考评。

第十条 建立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考评专家库,每次考评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绩效考评小组。
绩效考评小组由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代表和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评采取分级组织实施的办法进行。
(一)省财政厅、省农发办负责组织对设区市进行考评。
(二)设区市财政局、农发办负责组织对所辖项目县(含直管县进行考评。
(三)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负责对本县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平时考评和专项考评工作根据需要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一) 前期准备阶段。确定考评资金项目和对象;下达考评通知;制定考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1、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被考评项目单位根据预算确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情况和考评方案,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2、形式审查。考评组对被考评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3、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现场考评,由考评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非现场考评,由考评组在对被考评对象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三)总结阶段。考评工作完成以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撰写绩效考评报告,建立考评档案,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考评的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安排以后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根据考评结果,对绩效优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等方式予以鼓励;对绩效差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报等方式予以警示;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对象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共同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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