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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景德镇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景府办发[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景府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价调字[2008]82号)精神,为保障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安定群众生活,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各项扶助生产和保障供应的各项措施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促进我市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景府字[2007]48号),高度重视粮油和生猪生产,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对能繁母猪生产的扶持政策,努力建立和发展万头和千头养猪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组织好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保证春耕备耕的需要。同时,抓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当前主要是做好春节市场的节日物资供应,商贸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好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点商品的调运,增加市场供给,确保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

二、严格控制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一季度,油、气、电资源性产品价格和供水、供气及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游览参观门点价格,一律不得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也不得提高。继续稳定医疗服务价格,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三、组织实施好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的临时干预措施

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决定,市、县(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属地原则,精心组织,依法实施,严格控制好临时价格干预的范围、对象和方式,提高对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适度性、辅助性的认识,正确把握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政策界限。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设区市和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调价备案工作,需列入调价备案的商品目录及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的企业名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提出,经市政府同意,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

四、加大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价格、商贸、工商、质检、药监察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方面的专项检查。涉及纳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商品要实行重点监管,对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件,要严厉打击并公开曝光,确保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

五、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保障供应,稳定价格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宏观调控“双防”任务的实现,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物价各项决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加大对各种扰乱市场秩序案件的曝光力度。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引导他们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定价。要及时将当前市场供应充裕,政府有条件,有能力保障市场基本稳定等信息传递给群众,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安定人心。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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