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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复朴斋景点门票价格(试行)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复朴斋景点门票价格(试行)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8]1号)


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复朴斋景点收取门票的申请报告》(宁复朴斋发[2007]012号)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宁价经发[1999]143号)规定,经研究,现将门票价格(试行)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复朴斋景点门票价格10元/张。

二、你公司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在收费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报我局核定正式标准。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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