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1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
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管理
(一)近年来,各县(区)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安顺市委、市政府“以建设百万人口生态旅游城市为重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黔中城市经济新优势”战略目标的确定,建设项目逐年增多,占用耕地数量不断增大,补充耕地任务日趋艰巨,现行的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式的需要。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省政府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中央返还部分和缴入省财政部分)由省财政按年度统筹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分成使用。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等支出,并落实到项目。
具体分配方式以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各市(州、地)上报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后备资源面积和当年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数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四个因素(四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30%、20%、30%、20%)作为依据分配给各市(州、地),我市再根据以上因素按项目分配落实到县。
市级和县级财政每年应从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3%的工作经费,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开发整理项目审核论证、加强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督管理、新增耕地核查与土地开发整理预算的修订等工作;二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数据库建设、管理和维护,建立省、地、县三级共享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信息系统。
(二)每年10月31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将本地区截至本年10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等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上报本地区耕地后备资源面积、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数,上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核实,于11月份报送省国土资源厅,作为省对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依据。
(三)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足额征收。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发〔2007〕101号文件精神,全市耕地开垦费最低征收标准为菜地12000元/亩、水田11000元/亩、旱地10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不低于耕地开垦费的80%。
各县(区)收缴的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辖区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由县(区)政府报市国土资源局按权限(立项)审批。
二、明确职责,加快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确保全市耕地面积不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申报及实施,组织县级农业、水利、林业、农办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项目,项目实施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项目申报立项、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编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本辖区省财政分配资金、耕地开垦费及其他资金投资项目的入库、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和项目验收,对本辖区的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管理和调剂;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审核和上报。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项目投资计划,将省市安排分配的专项资金足额下达到各县(区)财政,县(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市下达的项目资金按进度分期拨付到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的安全。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制度;编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本级土地后备资源开发整理项目库,组织项目初审和申报,指导开展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包等活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初验;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使用;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上报。
三、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一)实行属地占补平衡制度。纳入市、县(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现占一补一。实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挂钩的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积极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切实做到本地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来源为:一是各级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二是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三是省财政分配给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项目下达给各县(区)的部分。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组织或农民按要求进行开发自行占补,补充新增耕地由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认定并及时变更,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备案。
(二)转变占补平衡方式。占补平衡途径要由以土地开发为主逐步向以土地整理为主的方式转变。县(区)每年用于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总量的30%必须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获得。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使用省财政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省30%、市20%、县(区)50%的比例分配。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时,一并将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以上比例分别划入省、市、县(区)新增耕地指标库。划入市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本辖区内建设用项目的占补平衡调剂;划入县(区)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补充县(区)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形成新增耕地指标占补的不足部分。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积极组织申报、实施和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整理不得低于下达的年度计划,土地开发不得超过下达的年度计划。上年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县(区),本年度不得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三)严格新增耕地指标管理。要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制度,加强指标流转环节监督检查,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全市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从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划转;跨县(区)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从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划转。未经批准擅自流转的,流转指标不能用于建设项目占补。新增耕地指标跨县(区)流转按不低于该建设项目缴纳耕地开垦费2倍的标准支付转换款,社会资金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所新增的耕地不能用于占补平衡。
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的滚动循环使用。各地根据情况可从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中提取3%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的运行、维护;3%用于奖励在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对于大型交通、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大,不能全部实现先补后占的,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实行计划占补。但计划占补量不得超过占用耕地总量的30%,且必须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承诺一年内完成并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