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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调价备案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电[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调价备案实施工作的通知
(皖价电〔2008〕6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在全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其中,提价申报由省物价局直接实施,调价备案由各级价格部门分级实施。为切实做好调价备案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确定地方调价备案的品种和经营者名单。各地调价备案的品种,由各市、县价格部门在省物价局统一规定的品种(附件)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的企业,应是当地市场销售额(交易量)较大、占有率较高、具有一定影响的少数大中型超市、连锁商店和批发商,具体名单由各市、县价格部门提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各市价格部门统一上报省物价局批准后,连同调价备案品种一并在当地公告。

二、准确把握调价备案的目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实行调价备案,只是对经营者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目的在于防止经营者不合理涨价,抑制价格总水平的过快上涨。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对于实行调价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此执行,准确适度,依法办事,增强服务意识。在受理和审核企业的调价备案事项时,重点对经营者的调价幅度和提价理由进行必要的审核,不得无故扩大审核内容和拖延审核时限,不得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得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对调价幅度过大的,或调价理由不充分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实行调价备案措施,影响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同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当前的市场价格形势、各级政府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措施和成效,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恐慌心理。积极宣传实施价格干预的必要性、合法性、临时性和辅助性,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采取提醒、告诫等有效形式,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党和政府共同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四、加大价格监测和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市场和价格动态,对列入调价备案的品种和经营者,要进行重点监测和跟踪调查,同时要加强对相关替代性、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分析材料,防止连锁反应。落实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值班值守制度。对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履行调价备案的,或虚构调价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确保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

五、加强领导,确保调价备案措施的顺利实施。实行调价备案是对价格进行临时干预的一项主要措施,是保持当前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从全局的、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领导,加快进度,精心组织,科学实施,确保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在我省顺利实施。各地价格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好这项措施。要尽快上报需调价备案的经营者名单,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调价备案的受理工作,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各地要建立专人值班制度,并将值班人员和联系电话于1月 22日前上报省物价局农医处,相关负责人员和值班人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从1月22日起,每周五将有关调价备案措施落实情况报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联系电话:0551-2652671,电子信箱:wjj2652671@126.com;各市调价备案目录报省物价局农医处,联系电话:0551-2629552,电子信箱:nchyy2006@126.com。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随时报告。

附件:1.安徽省实行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

2.调价备案表

安徽省物价局

2008年1月21日

附件1
安徽省实行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

1、成品粮(米、面粉)

2、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

3、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

4、鸡蛋

5、牛奶、奶粉

6、液化石油气(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7、其他重要商品及其服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2
调价备案表
企业名称(签章):单位:

规格

调前价格

调后价格

提价幅度

(+%)

提价时间

调价理由

调前

进货价

调后

进货价

进货价变化幅度%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注:1、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商品和相关企业,当干预商品一次性调高价格4%以上的、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应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按公告规定的备案权限送达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地点以公告为准。
2、调价备案商品实行一品种一表,具体内容和要求按表式规定填报,同时还应提供调前进货价和调整后的进货价增值税发票。
3、价格部门依法对企业的不合理调价保留干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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