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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使用年限延期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辽国土资发[2008]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使用年限延期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国土资发[2008]11号)


丹东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土地使用年限延期有关问题的请示》(丹国土资字[2007]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因此,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应在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办理,并需要提前一年提出申请。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原则上不予办理续期或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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