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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石建[200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建[2008]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现将《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是指识别建筑市场主体身份,反映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记录数据。

二、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示和移送 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组织实施。

三、 各县(市)、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 委托执法的相关直属单位 ,依据《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负责对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良好信息和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整理和上报。

四、 市建设局按照有关标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认定,对符合标准的记录到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不良行为或优良行为系统中,并通过石家庄市建设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 对符合移送到省建设厅“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的信息,经市建设局 主管领导 批准后统一上报。

六、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 在市建设局登记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资格的年检情况,记录到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系统。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用信息,可以通过“石家庄市建设信息网”(www.sjze.com)进行查询。

七、依据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负责为出市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开具无市场不良行为证明和信用证明。

八、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认为公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记录机关提出复审,记录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 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上报时间及形式:各县(市)、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委托执法的相关直属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所收集的建筑市场主体及执业资格人员在建筑市场的优良信息、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和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汇总后报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在报送电子表格及书面材料时,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电子邮箱:86054523@163.com,传真:8667431486696534)。

十、各县(市)、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 委托执法的相关直属单位 ,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设专人负责,按时上报,对所报送的内容认真核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附件1: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2: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 1)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d 1)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 1)
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f 1)
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h 1)
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rbl)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rcl)
附件3:企业(单位)不良记录登记表
附件4:建筑工程执业人员不良记录登记表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08年1月21日

附件2: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a1-1建设程序

a1-1-0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a1-1-02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1-0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a1-1-0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1-0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1-0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1-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a1-1-08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a1-2招标发包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

《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a1-2-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投标法》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5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a1-3质量安全

a1-3-0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3-02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a1-3-03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a1-3-04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a1-3-0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筑法》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三十一条

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六十三条

a1-4拖欠工程款

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d1-1

资质

d1-1-01

d1-2承揽业务

d1-2-0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d1-2-0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3工程质量

 

 

d1-4工程安全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四条

d1-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e1-1

资质

 

e1-1-01

e1-1-02

e1-2

承揽业务

e1-3质量安全



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f1-1资格

f1-1-01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f1-1-02

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f1-1-03

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f1-1-04

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f1-2招标代理

f1-2-01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f1-2-02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h1-1资质

h1-1-0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h1-1-02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h1-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h1-1-0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2承揽业务

h1-2-01

转包检测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合同履行

h1-3-01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2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3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4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5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h1-3-06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监理人员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rb1)

 

rbl-2-04

 

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

定》第三十一条

rbl-2一05

(a10-08)

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

定》第三十一条

rbl一2一06

 

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

理业务的

《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rbl-2一07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工程项目的总监未持证上岗的

《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rb 1-2-08

 

未经批准,以河北省项目总监或临时项目总监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

《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rbl-2一09

 

因河北省项目总监或临时项目总监的过失和过错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

济损失的

《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rbl-2-10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超越资质等级、超越规定工程个数担任工程项目总监的

《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行为

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rbl-l

rbl-1-01

监理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资格

 

 

 

rbl-1-02

 

监理人员未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的

《建筑法》第十四条

 

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rbl一l-03

(aio-lo)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

rbl-l一04

(at0-07)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rbl-1-05

(aio一04)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rbl一1一06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rbl-1-07

(at0-11)

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rbl.2

 行为

 

 

rbl-2一ol

 (a10-05)

 

 

监理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rbl-2-02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在工程上使用

造成质量事故的

rbl-2-03

(a10一08)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rcl)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j-1资质

j-1-0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执业范围的

《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j-1-02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j-1-0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j-1-0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j-1-05

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j-1-06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j-1-07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j-2执业

j-2-01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j-2-02

执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j-2-03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j-2-04

实施商业贿赂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j-2-05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j-2-06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j-2-07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j-2-08

未向注册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j-3

其它

j-3-01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中禁止的行为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附件3:企业(单位)不良记录登记表

序号单位名称企业法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项目性质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结  论处罚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此表包含建设单位、本市建筑企业、外地建筑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混泥土搅拌站、检测机构、建筑劳务企业。

附件4:建筑工程执业人员不良记录登记表

序号单位名称职  称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对责任人的处理结论处罚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此表包含:项目经理(建造师)、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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