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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安府办发[2009]1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12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

为抢抓国家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快安顺电网规划和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与贵州电网公司签订的《电网建设战略合作协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电网建设绿色通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网发展规划
(一)供电部门要在《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变电站布点及线路走廊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时对电网规划进行修编,编制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编制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中。
(二)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电网规划优先保证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变电站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的预留。供电部门及时将次年电网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各相关部门应在15日内回复明确的书面意见,过15日不回复的,视为同意。供电部门征求完意见后,将规划选址报告和路径规划方案报市、县(区)国土、建设、水利、林业、规划等相关部门备案。

二、电网建设前期工作
(一)对符合我市电力及有关规划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由所在县(区)建设、国土、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省、市重点项目的审批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各项手续,并依据权限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
(二)对符合电力及有关规划的输变电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具输变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所需的用地和线路走廊的初步意见(意向性协议),按照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各项手续的审批或上报工作。
(三)对输变电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供电部门要分别明确专人负责各项手续及支持性文件办理的对接联系等工作。
(四)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对于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无法落实、拆迁困难以及与交通、林业、公路、水利、电讯、航道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重大问题,由供电部门先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如不能解决,报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协调,主动工作,不得推诿、拖延,影响工程进度。
(五)简化输变电工程项目前期手续。规划、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在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林术砍伐、环评等手续的过程中,对符合条件且时限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可先出具审查初步意见,推进前期工作进展。
(六)电网建设计划下达后,如因当地政府要求修改站址、变换线路路径引起设计方案变动的,由供电部门报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当地政府承担方案变动带来的损失及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

三、电网工程实施
(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协调本辖区内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青苗赔偿工作,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破道、通水、进站道路及开口等工作。
(二)供电部门是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各县(区)要抽调专人成立电网建设现场协调工作组,负责通道、用地、开挖、赔付等各项协调工作。
(三)为加快电网建设进度,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征地、青苗赔偿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安顺市电网建设工程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安府办发〔2009〕21号)执行,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负责兑现。输变电工程项目取得路径协议等手续后,在路径影响范围内新修建的建筑物拆迁,供电部门一律不给予赔偿。
(四)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实不能减免的,按规定从低执行。
(五)简化输变电工程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供电部门提交申请后,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对工期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可按临时用地的原则,边实施边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电网建设项目,可先动工建设,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规范架空线路塔基征地工作。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架空输电线路的塔基占地,原则上不办征用手续,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补偿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负责兑现。

四、部门工作职责
(一)发改部门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办理完成输变电工程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牵头组织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县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11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并出具选址会议纪要。
2、配合供电部门开展新建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和配合供电部门办理与铁路、机场、国土资源、交通(路政)、水利、林业、规划等相关部门在项目前期阶段的有关手续。

(二)建设规划部门
1、在收到供电部门变电站用地和线路走廊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
2、在收到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供电部门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通过审阅材料和现场踏勘,对电网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4、积极主动参与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协助办理项目前期征地、赔偿和建筑物拆除等工作。
5、按规定需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建设部门根据供电部门申请及时补办。

(三)国土资源部门
1、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收到供电部门土地预审申请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在报件资料齐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或转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
2、牵头办理输变电工程项目前期的征地、赔偿等有关工作。
3、积极主动参与输变电工程项目的选址。
4、在收到供电部门变电站用地和线路走廊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
5、在收到变电站站址《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情况核查表》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四)水利部门
1、在收到供电部门申报的《输变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审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2、对工期特别紧而资料暂未齐全的项目,水利部门可先出具咨询意见,供电部门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补齐资料。

(五)林业部门
1、在收到供电部门变电站用地和线路走廊意向性协议或承诺函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向性协议。
2、负责林木砍伐证的办理和补偿标准核定,负责施工中林木砍伐等工作的协调。

(六)环保部门
1、在收到供电部门申报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业务咨询服务咨询登记表》后,10个工作目内出具审查意见。
2、对工期特别紧而资料暂时未齐全的项目,环保部门可先出具审查意见,供电部门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补齐资料。

(七)消防部门
对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分别在6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城管部门
积极支持和协调建设中涉及到的城市道路破道、开挖及设备安装位置等问题,并在收到供电部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九)公安部门
大力支持电网建设中涉及的爆破所需火工用品等,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满足电网建设的需要。

(十)交通、公路、交警等部门
对运输电力物资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开辟绿色通道。

(十一)供电部门
负责组织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实施并积极办理有关前期手续。

五、其他
(一)需增加和改造的城市电缆入地通道,按照供电部门的需求,安排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并依据协议,承担相应土建建设费用。
(二)输变电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环保、水利、消防等部门在收到供电部门的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三)电网建设应节约土地资源,减少变电站占地面积,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外布置,城区尽量采用户内gis配置或优化设计方案。
(四)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为确保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负责辖区内电网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供电部门每月上报电网规划和建设完成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将电网建设纳入重点督查对象,适时对电网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市人民政府将电网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征地、拆迁等工作而耽误施工建设、影响工程按时竣工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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