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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永泰县青龙溪一级大洋、二级春光水电站上网电价结算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榕价商[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永泰县青龙溪一级大洋、二级春光水电站上网电价结算的通知
(榕价商[2008]5号 2008年1月21日)


永泰县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永泰县青龙溪一级大洋、二级春光水电站上网电价结算的批复》(闽价商[2008]11号),鉴于上述水电站执行的税率发生变化,在电站投资未进行决算前,暂将永泰县青龙溪一级大洋、二级春光水电站含税(17%的增值税)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0.334元/千瓦时、0.312元/千瓦时。
本通知自该水电站上网电量电价执行17%增值税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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