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宣政〔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提高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促进产业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和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
2.坚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和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布局等相适应,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推进,不搞一刀切。
二、规模经营标准、目标和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一)规模经营的标准、发展目标
水稻、小麦50亩以上;经济作物类含瓜、菜、茶、桑、麻、棉、药材等30亩以上;烟叶15亩以上;水面特种养殖含河蟹、虾类、鳜鱼、甲鱼 、牛蛙、黄鳝、 泥鳅等50亩以上;水面一般养殖含鲫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鳊鱼、鲤鱼等100亩以上;经果林含竹类、绿化大苗、板粟、山核桃、李、桃、梨、葡萄等100亩以上;用材林含杉树、外松等500亩以上;蛋、种鸡鸭、肉鹅0.2万只以上;鸡鸭2万只以上;牛50头以上,羊300只以上,能繁母羊100只以上;肉猪300头以上,能繁母猪30头以上。
到2010年,全市水稻、小麦规模经营面积达到6万亩、经济作物规模经营面积达到4万亩、烟叶规模经营面积达到2万亩、水面养殖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5万亩、林地营林规模经营面积达到41万亩、畜牧养殖类规模经营占地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合1.5万亩)。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1.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2.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3.出租(也称租赁)。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4.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土地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5.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积极培育各类规模经营主体
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大户、农场主(包括农场、牧场、渔场和林场主,下同)是规模经营主体,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给予支持,鼓励它们以不同方式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多种形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一)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模经营,发展特色产品,实行专业化生产。通过合作社将社员承包土地集中起来,可以对外招标开发,也可以集中经营,收益按合作社章程进行分配。
(二)鼓励外出务工又不愿放弃土地、有意流转土地的农民,采取各种形式依法把土地流转给专业种养大户、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
(三)对农村四荒资源,实行公开招标开发和规模经营。
(四)引导同村同组农户以互换形式使土地相对集中,改善土地少而散的状况,发展生态高效农业,兴办各类家庭农场。
(五)鼓励龙头企业、科研单位、农户等以资金、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物、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兴办公司制农场,实行企业化经营。
(六)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实体,以服务为载体,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农民建立稳定产销协作关系,通过建立基地、订单农业、投资开发等方式统一品种、统一技术、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农资供应及产品销售,实现规模经营。
四、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转流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市、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行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应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应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档案。建立县(市、区)乡(镇)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和政策咨询工作。各村明确一名土地流转信息员,乡(镇)每月在政务公开栏公布一次流转信息,并报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网上发布。
(三)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纠纷。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全。同时,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五、制订和落实土地规模经营的各项措施
(一)典型示范,科学规划。加强宣传和引导,积极开展典型示范,不断探索扩大规模经营的思路和方法。要让想流转的农民把土地流转出去,让想规模经营的经营者能从农民手中流转到土地。要围绕当地农业区域布局和主导产业发展,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对种植地、营林地、畜禽用地、渔业水面实行统一规划,大力发展生态高效农业。
(二)强化服务,健全体系。建立和完善与规模经营相适应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农业主导产业规模经营作为当前农技推广的重点,为其在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标准化生产方面提供科技支持。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步伐,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撑。加强技术指导,建立各级农业科技人员与规模经营典型示范户联系制度。
(三)加强培训,转移农民。整合教育资源,利用相关项目资金,开展农民培训工程,提高农民素质,加快农民职业化和市民化进程,提高非农就业能力,让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为规模经营提供资源聚集空间。同时,加大对农场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负责人等各类规模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规模经营能力,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四)加大扶持,落实政策。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村土地流转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相关支农资金,加大对标准农田建设、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投入。规模经营企业和大户直接用于种养生产、管理、服务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农业用地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农发行、农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等金融部门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列为信贷支持重点。积极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工作,逐步扩大试点,为规模经营提供风险保障。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切实加强县(市、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依法有序进行。认真组织试点,探索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国土、财政、金融、司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和扶持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总结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因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引发和矛盾和纠纷,确保推进农来适度规模经营工作顺利开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市政府将适时对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