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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对省旅游局关于收取旅游咨询服务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对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8]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物价局对省旅游局关于收取旅游咨询服务费的批复
(2008年1月21日 川价函〔2008〕16号)


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收取咨询服务费的函》(川旅函〔2007〕136号)收悉。经一年的试行和你们的实际情况,现将你局旅游宣传促进中心收取旅游咨询服务费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

1、技术咨询费:按策划设计项目金额基数的8%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2、口头咨询服务费:每次100-5000元。

二、以上收费为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使用税务票据并依法纳税。

三、以上服务收费标准从2008年2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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