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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省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辽国土资办发[2009]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省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67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省内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了加强省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规范地质勘查秩序,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促进地勘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委托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地勘单位承担省本级地质勘查的项目,不得擅自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对擅自合作的,一律视为无效,一经发现取消探矿权,收回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今后不再委托该单位承担省本级投资的地勘项目。

二、对承担项目的国有地勘单位,确因勘查项目资金不足的,可从自有资金与省政府投资配套,事先必须征得省国土厅同意,并由有资质中介机构对勘查成果进行科学评估,其收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分配。

三、省本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所形成的勘查成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其矿业权一律市场化方式出让,任何地勘单位都无权转让,企业和个人可以参与矿业权的二级市场交易。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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