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黄政发〔2008〕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2000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不相适应的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部分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不相适应尚需继续适用的4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将按市政府发文程序另行文;对适用期已过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的43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其余23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二、对1999年及以前的规范性文件,除个别已纳入继续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外,一律予以废止。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列表
2.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列表
3. 宣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列表
4.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列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列表
附件2: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列表
附件3:
宣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列表
附件4:
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