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金桂花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格[2008]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金桂花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8]18号)


南宁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我公司所管辖“金桂花园”等三个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申报》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金桂花园”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且与你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其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由双方达成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