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驻泉部队新增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泉政文〔2009〕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泉部队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总后勤部《关于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后营字第7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省部属驻泉机关、事业单位、驻泉部队新增建设用地管理
(一)省部属驻泉机关、事业单位确需在我市申请办公或业务用地的,应由其上级机关向我市正式发函,明确同意项目建设并提出用地申请。驻泉部队用地应先从部队空闲房地产中解决,确有困难,需地方政府征地的,应由其上级机关向我市发函提出申请。
(二)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后,各级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单位的性质、编制、用房标准等有关规定(部队按其管理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独立申请建设用地的资格,原则上单栋建筑物面积不得少于5000平方米。
(三)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属于训练或有安全间距的特殊场所应远离城区,要注意保证安全,尽量避免干扰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特殊机要部门等隐蔽性要求较强的单位,应考虑周边安全防护距离。没有明文规定的,生活配套用房不得单独申请用地,应统一购买我市各级统建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或周转房,周转房申购面积不得超过5000平方米。对不具备单独选址条件项目的单位,可以成本价向我市各相关单位、组团(片区)开发指挥部购买统建的综合办公楼。
(四)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时,申请用地单位必须提供立项手续和建设资金来源证明,并对建设周期、土地用途等进行承诺。以行政划拨方式办理供地的,未经批准,严禁用地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进行出租、转让、抵押,严禁以各种名义将批准的土地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与他人合作进行开发建设。
(五)省部属驻泉机关、事业单位因机构撤销、裁减等其他原因造成建筑物或土地闲置的,其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经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偿。驻泉部队闲置的建筑物和土地,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处置。
二、关于中心市区范围内市属和区属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建设用地管理
(一)鉴于单独选址、分散建设办公用房,容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产生矛盾,造成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和增加财政负担,今后,中心市区范围内市属和区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单独申请土地建设办公用房,如确需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多个单位联合按政策规定统一报批,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按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分配办公用房。
(二)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政府将加大投资,改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条件。今后,凡是中心市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异地搬迁重建的,新址投入使用后,旧址土地属于划拨性质的,原则上由政府无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用地,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划拨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作为经营性项目。
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